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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2-02-24 21:56来源:瑾凋 作者:沧海月明 中国法律网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0 推荐保险法律师: 48小时后报案被拒赔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0元。但是,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平安公司的报案电话

    48小时后报案被拒赔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0元。但是,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平安公司的报案电话。

      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交通事故。写明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此案拒赔。

    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史某将平安公司告上西城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听听交通事故。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平安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平安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宣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没否认“保险公司制定48小时的强制报案时间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查清事实,确认损失的目的”。但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能够表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就不应再予局限,否则就会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首信律师事务所车险律师孙勇认为,在各类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除了车险中强制规定报案时间外,在有些人寿险中,保险公司还会单方面要求被保险人须到其指定的医院就医,否则不予赔偿。但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提出质疑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行业惯例为托词。但实际上,这些条款严重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违反了保险活动公平互利原则。这些条款实际上只是保险公司这些垄断行业的人为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孙律师表示,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本。因适用格式条款合同已在保险行业形成集体行动,投保人无法抗拒只能与之签订。但投保人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判定保险公司更改或是删除这些条款,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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