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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占公共部位违规 楼道长“斑”不应该

时间:2012-02-15 04:26来源:谢利美 作者:水莲2009558 中国法律网

业主私占公共部位违规 楼道长“斑”不应该

来源:北方网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23

  关注社区公共部位使用

  上周本报刊出了部分小区业主私自改变公共绿地规划的文章,引起读者强烈反响,记者接到很多电话咨询相关规定,还有很多读者反映社区内公共部位被个别业主占用储物,其中既包括物业小区,也包括没有物业的老居住区,问题多为业主私人物品堆放或长期无主物品构成的小区公共区域卫生难题。交通事故。“我们院里这儿一堆、那儿一堆,看着就像长了斑一样。”

  占地储物由来已久

  天津市红桥区零号路某小区业主致电记者,说该小区内某个体商户将生产原料堆放在小区院内,既影响环境又造成安全隐患。记者在该小区看到,该商户用于制作手工制品的原料都堆放在楼门前,加工材料造成的碎末撒在周围,造成消防隐患。

  在本市其他小区内,占用公共部位储存私人物品的情况也不少见。河北区某小区内,经营废品回收的业主将收来的“货物”存放在自行车棚内,造成很多业主不能存放车辆;一些小区在楼道、楼梯拐角处存放自行车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采访中部分居民表示,大家都在楼道里或是楼前空地上存放东西,已经“习惯”了。而居住物业小区的业主则多认为自己购房款中包含了公摊面积的费用,小区公共部位理应“有我一份”。不少业主将自己没用但又舍不得扔的物品长期存放在小区公共部位,成为小区卫生死角,其中以废旧自行车最具代表性。

  记者走访多个小区看到,无论入住三五年的新小区,交通事故。还是有十几二十年房龄的老小区,几乎都存在破旧自行车长时间停放的问题。这些自行车“面目”相同:大梁布满灰尘,钢圈锈迹斑斑,有的与存车棚的栏杆锁在一起,有的堆在一楼的楼梯旁。记者无论询问哪位居民,均表示不知道这些自行车的主人是谁。

  物管居委会都为难

  采访中,物业公司表示,对于占用公共部位乱堆乱放的现象,公司一经发现均立即进行劝阻,对于违规建筑也会联系相关部门进行拆除。但是物业公司没有的权力,很容易引起纠纷。而对于久存“无主”物品的处理,物业公司则表示非常头痛。

  对于废旧自行车的处理问题,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给出这样的说法:“这些自行车无人管理,影响了环境,交通事故现场图片。物业部门有权将其堆放在特定位置,但自行车的主人并未表示放弃财产,而且这些自行车放置在楼旁或者楼道里,处在主人可以控制和管理的范围内,没有使人产生放弃的感觉,因此,物业不能擅自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个人财产多久不处理就可视为放弃,所以这些自行车仍受物权法的保护,如果物业对这些财产进行变卖,就构成了侵权。”

  对于非物业小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同样感到了处理此类事件的压力,河西区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经过旧楼区改造,社区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每次清整后都会有一定的“反复”,总有个别居民不听从管理,而居委会也没有的权力。记者对本市一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他们普遍表示,非物业小区内的居民往往对社区建设的参与程度低,对社区环境的清整热情不高。

  房管建议业主配合

  本市国土房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业主专有面积之外的区域是共有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擅自据为己有。一方面,广大业主应增强主人翁意识,认识到“小区是我家,维护靠大家”的道理,自觉维护小区公共部位秩序和环境卫生。另一方面,要纠正我是小区业主,东西就可以随处放的错误认识,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对全体业主利益的侵犯,自觉将存放在公共部位的物品清理干净,将不再需要的物品进行处理。

  该负责人强调,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企业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内的环境和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针对上述问题,物业企业应加强巡视,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会同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做好业主的思想工作。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伊兵律师,男,一九七六年生人,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政法系,法学学士。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2001年获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奖。擅长代理经济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及毒品犯罪案件。2009年获得天津市最佳青年刑辩律师荣誉称号。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并经常在各主流媒体上发表文章和解答法律问题。...[]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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