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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离职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核心

时间:2012-01-03 03:12来源:论学 作者:何达 中国法律网

国美控制权之争简单归纳起来,可以说是大股东与董事会主席兼职业经理人之间就公司发展战略产生严重分歧,而爆发的对公司经营方针主导权利(控制权)的争夺。公司的经营到底是围绕董事会为中心来进行,还是围绕股东会来进行,侧重点是不同的。对比一下合同解除文本。如果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念,就应当更多地放权给董事会,股东适度甚至尽可能少地干预董事会的经营决策(重大决策除外);而股东会衷心主义理念下,董事会职能相对较小,股东会权限扩张较多,交通事故。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程度较深。就我国民营企业来说,尚不能习惯于比较彻底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治理原则,即使公司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创业者仍习惯于对公司进行家长式管理。而在我国(内地)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也适应此种国情,采取了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地位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而根据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公司的公开性越高,董事会职权越重。国美的控制权之争最后交由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陈晓留任董事局主席。交通事故赔偿。照理说,此一事实说明股东大会决议支持陈晓的经营战略,如果陈的意图能够得到董事会(局)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就形成为董事会的经营战略。在坚持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的情况下,公司今后的发展就应当按照董事会的战略部署进行下去,股东们应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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