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王某的住所地、外地公司的住所地都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当事人可以选择到其中一个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因王某不是合同当事人,作为被告很牵强,我们首先选择了合同履行地。到了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时,学会江苏法定婚假多少天。立案法官要求我们出具未给付剩余工程款的欠条,我们说被告没有出具欠条,根据合同单价和工程量计算,就很容易测算出剩余的工程款数额。立案法官不听我们解释,仍然要求我们出具欠条证据,交通事故。没有欠条不给立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婚育证明格式。原告的起诉是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奈,我们又抱着一线希望到王某住所地法院起诉,果然,王某住所地法院法官查处王某不是合同当事人,起诉王某不符合立案条件,案子仍然没有受理。没有受理,就意味着朱某的工程款无法追回。最后一个管辖法院是外地那家公司住所地法院,可是到外地诉讼,会无形中增加原告诉讼成本,况且加上地方保护,维权会更加困难。我们又详细询问了朱某,发现该工程是某局机关发包给外地那家公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我们又修改了起诉状,把某机关也列为被告,要求该机关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机关所在地和王某住所地在同一法院辖区,于是我们到该院立案,案子终于被受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