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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三犯改判死缓的成功辩护案例

时间:2011-12-30 17:13来源:言悟君 作者:超凡脱俗 中国法律网

辩护成功
随后,全体办案律师在此前艰苦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科学的分析论证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提交了三份辩护词。张长海律师和该所5名法律援助律师对该案的综合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首先,该案中部分证人的证言是无效的。理由和事实根据是,这部分证人是在集体被关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下,商铺转让网。由办机关采用违法手段、审讯方式取到的证言,应依法而认定无效。
再者,证人XX的证言不能采信。理由和事实根据是,除XX因其父XXX在该案侦查阶段曾是重点嫌疑对象,因而与该案结果有重大利害关系。故而其证人身份不当外,其证言本身也与现场调查到的实际情况有重大矛盾。工伤死亡赔偿
最后,办案机关4名侦察办案人员的证言无效。理由是,办案人员在执行抓捕储XX任务时,没有按照《刑诉法》规定,在24小时内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这是这四名侦察办案人员的严重过失行为。而为了弥补这一错误和过失,办案机关竟指令该4名侦察办案人员出具证言,证明储XX被抓后给办案人员说了些什么,并以此证明储XX犯罪。这本身就不符合刑事办案惯例,违犯了《刑诉法》。并且,作为侦察办案人员,其4人也不具备该案合格的证人主体资格。
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张长海律师等5名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应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
2003年4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即否定了该案唯一的一位目击绑架犯罪活动的证人XX的证言。并依法撤消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刑字一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储XX、易XX、钟XX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刑事判决部分。改判为储XX、易XX、钟XX犯故意杀人罪,绑架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评析:
1、办案律师敢于勇闯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禁区”。办案律师在实体辩护成功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敢于从程序辩护的思路入手,敢于收集办案人员程序违法的证据,是本案律师辩护成功的基础。
2、办案律师可贵的艰苦工作精神。办案律师在进行本案的证据调查工作时,曾经徒步从秦岭的入山口,攀爬3、40里山路到达秦岭分水岭附近的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并顺利完成调查任务。使法律援助落到实处,从而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法援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3、省高院办案法官公正办案是该案辩护成功的重要因素。省高院的办案法官在办理此案中,能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听取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审阅办案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公正公平的审理了此案,做出了正确的判决。
(该案例曾发表在《西部法制报》、《陕西律师》和《上海法制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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