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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主题案例讨论--合同法关键知识:合同效力!

时间:2012-04-27 05:00来源:未许重燃 作者:新新生态 中国法律网

2009年9月17日,香港深源公司与香港华立公司在香港签订了换汇协议,协议约定深源公司于9月25日前将人民币164万元汇入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账户,华立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24万美元付给香港深源公司。2009年9月20日,深源公司又与香港赛格商场在深圳签订合同合同规定香港深源公司于同年10月供给赛格商场康佳29寸彩电1000台,单价每台4000元,总价款400万元。合同还规定赛格商场在合同签订后即向深源公司预付164万元货款,运费由深源公司承担。在广州天河车站交货。合同签订后,赛格商场按深源公司的要求,于9月22日将人民币164万元汇入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账户,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后,深源公司并未交货给赛格商场。经多次催交,深源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偿付人民币24万元,尚欠赛格商场140万元及利息。经查,深源公司根本无力供货,赛格商场支付的货款被用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深源公司的换汇。为此,赛格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深源公司返还其货款及利息,判令第三人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华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请同学们结合本案,分析以下问题:(1)香港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商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第三人华立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3)对本案的诉讼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



各位同学大家好,本期案例是关于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合同。欢迎大家积极参与讨论!



(1)香港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商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因为,双方签定的是一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了协议,合同即成立生效,产生了法律效力。(2)第三人华立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第三人华立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与深圳赛格商场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既没有主合同关系,也没有担保的从合同义务。香港深源公司如果要把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华立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必须经过债权人深圳赛格商场同意,否则,合同义务转移没有法律效力。(3)法庭应判决由深源公司返还其货款及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次案例讨论的是有关合同法的关键知识--合同效力问题,其他同学对本案例的问题有什么看法?!



各位同学好,欢迎大家参与本期案例的讨论,通过本案例的讨论,让我们共同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本次案例涉及合同效力问题:首先请问同学们在那些情形下,会导致合同无效?!



老师晚上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学习合同诈骗 撤销权。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老师你好:1,香港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商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的规定,签约双方要有履约能力,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力和资金等条件,使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身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偿付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香港深源公司本身就没履约能力,所以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2,第三人华立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为无效合同,香港深源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以要求相应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3,合作协议书。法院应判决香港深源公司,华立公司与河北省威达服装进出口公司返还货款,赔偿损失,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各位同学好: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效力。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看看上诉状格式。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类合同中,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又称为伪装合同。例如,当事人通过虚假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被掩盖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所以本法把此类合同也纳入了无效合同中。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本条的规定可知,只有违反了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对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或者必须为某些行为,如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等都属于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些行为的规定。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我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定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同时,大家还需要注意《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大家看看本案例中"香港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商场签订的合同"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还是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老师上午好!"香港深源公司与深圳赛格商场签订的合同"属于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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