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工程造价标定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文字又标注以决算为准, 承包方式是可调价款。
此项目在招投标时所做的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单 和预算书 查不到,备案单位也没有)
当时招投标时发包方给的文件和工程量与后来得到的实际图纸上的工程量相差很多,所以产生的总造价严重不符。
当时要签补充协议时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说:“材料找差等到决算时一起算,都是老爷们,吐吐沫是个钉,绝不会差的。”
在此项目决算时发包方就要按1000万为结算依据。
在此情况下我们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此案时法院也要按发包方提出的结算方式为依据进行审理。
求问,再此情况下 我们应该怎么办? 建议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请求数额。你知道违约金 。 找律师,同时找法院的关系,把法院搞定你就包赢 印象当中只要不是工程的主体部分是可以分包的,只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口头协议最困难的是没有办法举证,除非对方承认。既然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对方应该给你收据的,以此可以对抗打给他的欠条。你现在应当做的是收集相关的证据,譬如: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电话录音,听说离婚民事起诉状。只要能够证明你们之间有分包合同就可以了。 建筑合同大都倾向于选择仲裁解决纠纷。FIDIC在其《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中指出:“合同应含有将未能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付诸国际仲裁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比诉讼具有切实可行的优点,因而双方更容易接受。”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达成一致有很大的困难,所以还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确约定为好,这时当事人的关系比较融洽。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且以《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为。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他们仍然得不偿失。因此,即便是作出比较大的让步,如果能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作者还是奉劝当事人不要走仲裁或诉讼这条路。如果万不得已,希望当事人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 建筑合同大都倾向于选择仲裁解决纠纷。FIDIC在其《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中指出:“合同应含有将未能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付诸国际仲裁的规定。国际商事仲裁比诉讼具有切实可行的优点,因而双方更容易接受。”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