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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租赁合同不够租赁"备案"合同维权更有力

时间:2012-04-22 01:55来源:盛夏的猫猫 作者:八克拉水晶 中国法律网
要维权,签租赁合同不就可以了吗,何必还要再去备案?""备案过的租赁合同和没有备案的租赁合同,它们的法律效力究竟有何不同?"

10月起实施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备案制度的强化,引起了众多房东、租客的关注,新《办法》对于租客享受的优先购买权、续租权、优先承租权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上述疑问,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表示,没有备案的租赁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此情况下,租客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优先承租权均难以保障。同时,租赁合同的备案,对房东方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

承租房屋被卖给第三人

租客主张优先购买权遇挫

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完全得到保护么?未必。

小李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维权受限的懊恼事。

他和房东周先生签了2年的租赁合同。由于小区品质、户型以及装修情况都不错,更重要的是,小区靠近他上班地点,平时走路10分钟就能到公司,因此小李住得非常惬意。

哪知,在租期进行到将近一半时,某天,他接到房东电话。对方表示已把小李所租住的房屋出售,买家正在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并询问小李是否愿意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自己住得好好的,房东突然来商量退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没有通知自己就把房子卖了,这让小李非常郁闷。因为早知道房东愿意出售该屋,他也有意买下这套品质不错的住房。

于是,小李要求房东解除与买家的买卖合同,合同。并以相同售价把房子卖给自己。但考虑到解约要损失一大笔违约金,房东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小李一气之下,把房东和买家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他们的交易合同,主张自己作为租客的优先购买权。

然而,最终的宣判结果却让本以为稳操胜券的小李惊讶不已。法庭审理意见认为,小李和房东周先生虽然签订租赁合同,但因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因此无法认定合同的真实性。案件中的买家为善意的第三人,在购买此房之前并不知道有租约存在。因此这个善意的第三方没有过错,他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及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继续完成房屋产权转移以及过户等交易流程。也就是说,小李的优先购买权因为租赁合同不曾备案而不成立。

败诉的小李这才知道,原来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光靠签租赁合同还不够,把合同登记备案才算是做足了准备。

补漏租客维权之路

备案合同法律效力更高

与之前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相比,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显加强了对租客权利的保护,对于租客享受的优先购买权、续租权、优先承租权都作了明确规定。不过,从上述小李的案例来看,如果租赁合同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租客要维权也不容易。

那么,租赁合同备案与否对租客而言到底有何不同?没有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表示,房东和租客签订的合法租赁合同,即便没有备案,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这种保护是有一定限制的。由于合同没有登记备案,即没有公示,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基于这一点,当房东没有事先通知租客以确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便把房屋出售给其他人时,租客不能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无权阻止房屋交易过户。

反之,如果租赁合同已经备案,而房东没有通知租客把房屋出售给他人,即便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租客仍可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要求二手房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房屋交易不能再继续执行产权过户等流程。在事先不知房屋有租约的情况下,买家有权对房东追究违约责任,但不能损害租客的优先购买权。这一点,同样适应于优先承租权。

此外,王展律师还透露,市场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房东和租客甲签订了租赁合同后,遇到了能出更高租金价位的租客乙,并同样与乙签订了租赁合同。在两份合同同等条件下,一旦三方发生纠纷诉诸法律,那么优先受到保护的是经过登记备案后的租赁合同,对于合同。此时与签约顺序无关。也就是说,即便租客甲先于乙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如果甲合同没有备案,而无过错乙方签订的合同备案了,那么甲合同的效力要低于乙合同,甲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为了更充分、更有力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租客应当努力说服房东配合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同样保护出租方

房东方勿因小失大

"有些房东认为,租赁合同备案只保护租客不保护出租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作为一个维权依据,备案合同本身对于签约双方的保护作用是相同的。把对于租客的保护反向推理就能知道,备案对保护房东利益而言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信义房屋分析师朱平平说。

此外,登记备案流程本身对于房东安全出租是一个很大的保障。对于房东而言,找到一个省心的租客往往比租金高低本身更值得关注。通常,房东与租客签租赁合同时,很难确认租客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往市场上出现过这样的案例:租客严重损坏或者是窃取了出租房内属于房东的财物,又或者是拖欠了房东大半年的租金逃了。当房东要追究时却根本找不到租客,因为租客的身份证信息是假的。但如果签租赁合同之后再去经过备案一关,登记机关会查验租赁合同、房产证以及租赁交易当事人身份证等材料的真实性,也就避免了房东找不到人的尴尬。"

据了解,目前,不少房东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仍有所抗拒,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担心备案给日后卖房带来麻烦,二是不愿缴纳相关的租赁税。

对于第一种顾虑,业内人士分析,租客主张优先购买权对于房东卖房过程非但没有障碍,反而是多了一个潜在买家,并不是什么坏事。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同样售价的条件下,房东不必担心租客压价买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租客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房东应让其提供一张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不要单凭口头承诺,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第二种原因,也是导致多数房东抵触备案的主要原因。目前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出租,按租金收入的5%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对房屋转租或再转租的租金收入,则按租金收入的2.5%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也就是说,对于月租金3000元的租赁交易而言,房东每月需缴纳150的综合租赁税。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实施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确定了处理意见: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与其违规受罚,出租方还不如配合备案主动缴税,给自己的维权之路加一道保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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