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广西都安县龙湾乡计生站工作。96年3月乡府聘请我到该站工作。合同一年,当时月工资150元,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什么异议,合同。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没有续签合同。
现在我已经在该单位工作满11年了,期间单位规定的制度我们都严格遵守。在2005年7月经乡党委政府讨论,多加100元工资。直至如今我还是月250元的工资,连最低的生活保障也达不到,甚至连养老保险也没有。我已经不想再继续做下去了。
请问:我该如何向单位寻求补偿?我这种情况能向单位寻求补偿吗? 从提供的情况看,你与乡政府计生站的工作不属于国家干部序列,而是属于聘用性质,因此该劳动关系是受到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 另外,在你的最初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并受领工资的事实表明你和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在继续,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由于没有期限的约定,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所以,如果你所提供的内容属实,的确存在乡政府以低于你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你工资报酬的情况,你完全可以依法请求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乡政府对你给予经济补偿。 你的工资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先向单位领导反映,如不行那只好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处理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强制性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按照政府确定的费用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看来是单位工作不到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