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在程序上审查该合同的签订有没有侵害村民的民主权利,即有没有按规定经过2/3村民同意。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但也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一是应当审查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2/3同意,而不是村委会、村支部委员会(即两委会)的2/3同意;二是应当审查是否有同意发包的会议决议,而不是仅有讨论该事项的会议记录。
第二个问题是在实体上审查该合同的内容有没有侵害村民和村集体的权益。在这个问题上法官采用的方法是利益衡量法,即在比较和衡量案件所涉及的村民和村集体利益、村委会利益、承包人利益和社会稳定利益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确认合同无效或调整合同内容的判断。 这个很好回答,只要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是享有了土地使用种植或养殖的权利,但是在使用期间不能改变性质,除非国家征占,以及集体征占,但是还要和承包人进行协商,是否达成一致。方可解决。注:看看承包合同的年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