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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问题

时间:2012-02-24 11:24来源:彩色沙漠 作者:瓜瓜 中国法律网
2011年8月29日的时候,我在外租赁了一间房屋,当时的时候,房东以为了避免日后麻烦为借口,所以,一次性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现在放假了。我想解除租约。但是,房东说。我们违约了,要赔偿违约金。我这个时候就很憋屈了。。。 我仔细的阅读了那份合同,当中第八条和第九条是这样的、(我是乙方。房主是甲方) 第八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实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约。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计算。并没收押金。 这是条约的原话。 我觉得,看看合同论文 。这是不公平的。不知道这样的条约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他现在要告我。而且,我觉得,他当初是再欺诈。而且说,不同意签订就不能入住。麻烦您告诉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谢谢。
这是正规合同吗?你签字了基本也很难得到你想要的结果,法律成本太高,并且最终可能就是和解。。。以后看合同要仔细。。。。
1.如果押金是要被没收的,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定金性质。 法律规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也就是总约定应缴房租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你可以要求房东返还。 2.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如果房东没收了押金,也即主张了定金,那他就不能再收你违约金。如果他收了你违约金,就不能没收你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至于合同的效力, 法律上规定显示公平的条款可以撤销。这个合同,由于价格合理,并不是不平衡买卖。听说合同案例 。当初楼主自愿签署的,没有强迫,楼主完全可以租别人的房。所以该条款不属于显失公平。 另外,这个条款是否属于欺诈(可以撤销),要看楼主和房东当时商谈的具体情况。如果当时房东明确告诉你,这个条款楼主可以不当回事,那这个条款本身就无效。只是楼主要有证据才行。如果房东的房子本身没什么问题,原则上不属于欺诈。 至于这个条款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因为是白纸黑字写明白的,所以,一般不认为是重大误解。至于房东说“可以省事”,也可以理解为“免得以后纠纷没凭据。”也可以理解为房东的底限就是一年起租。并不必然导致认为“该条款可以不当回事。”,而且,这东西很难找证据。 4.至于该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一般来讲,不属于。所以不能依据格式条款的规定主张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一方预先拟定,且在定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这里的未协商,实质上是指不能协商。比如你和移动签合同,你不可能和移动协商,移动的代理人也无权和你协商,而你可以和房东协商,房东不让步与不协商是不同的。同时,移动基本上处于强势地位,你得选择空间很小。而你不租房东的房子,可以租别人的。自由度大。 房东的合同虽然可能事先拟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其关键在于能否协商。
签订合同是签约各方的合意行为,讲究的是基本的公平、自愿、合法。就你现在给出的第八、九条协议,单独而言都是有效的,虽然看上去有点公平的。但是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不公平,欺诈情况,所以不可以申请撤销或确认其无效。你最好的方式是协商解除,把你的违约金降到最低。
你好,合同有效,你要解除合同,需要 交付违约金,但是只要在违约金和押金中任选一个即可,不需要交付两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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