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C与D花钱买下了A与B的公司全部股权,由C担任法人,个人贷款买房的条件。并且AB在转让合同上承诺之前债务由AB承担,也登报了财产清算公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法院发来传票,在2010年9月前公司有债务纠纷,现在被告是现公司和法人,该怎么办,债务该由谁承担?急,请知道的朋友速回复!(此债务是C,D不知道的,2010年2月到7月之间的,在7月A与B是知道这个债务的。) 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和公司的债务债权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以其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足承担,可申请破产。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前,在实务层面,买受人应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财产状况,必要时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的评估和清算。在了解基础上为股权出价。转让人和买受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2010年9月前的债务仍属公司的债务应先以公司资产偿还,偿还后c、d可以根据合同的“转让合同上承诺之前债务由AB承担”约定向a、b追偿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