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广州市荔湾军裕布行”,并为该行的经营者,主要经营牛仔布业务。2003年因业务往来认识了被告陈世之后彼此比较熟悉。2008年6月份开始,民间借条范本。被告向原告购买布料,原告同意,双方就对布料的规格、颜色、数量、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交货后10日内付款)等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2008年6月1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珠江酒店签订了买卖协议。在之后的买卖合作中,被告通过发传真、打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司。变更需要的布料规格、颜色和数量等,原告备齐货后电话通知被告来档口提货、验货,被告每次都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自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1月11日,原告先后59次供应布料给被告,总货款550万元。2008年11月10日和2008年12月9日被告两次付现金50万元,共100万元(有收据),2009年1月21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50万元,共计付款15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货款,未果。2010年10月10日,原告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怎么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