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民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神州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力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介入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遵法律、行政法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笃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该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例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别离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合适合本法例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例划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该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该当供给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建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该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录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该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对于公司。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该当符合本法例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当符合本法例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10月1日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划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该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例划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该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划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司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该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该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自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划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供给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划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划定的,不得超过划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节制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划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划定的实际节制人支配的股东,不获得场前款划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到场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该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该当为本公司工会供给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事情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划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该当听取公司工会的定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定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神州共产党章程的划定,设立神州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该当为党组织的活动供给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该当遵遵法律、行政法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自力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丧失的,该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自力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紧张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10月1日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节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接洽关系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划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例的失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打消。 股东依照前款划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供给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失效或者打消该决议后,公司该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打消变更登记。 历史上的今天: 上海家化的品牌之路2010-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12-12百利金价格百利滋价格宁波百利广告机旺2010-12-12佰草集产品官方网站佰草集网店代理上海家化旗下品2010-12-12上海家化2011年校园招聘信息2010-12-1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