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交房是指卖房人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时,房屋的设备如门窗等发生了减损,交付时房屋的状态与之前看房时房屋的状态不同,而当事人又没有在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往往就会引发纠纷。在我代理的一个房屋买卖纠纷中,公司法律责任。想知道工程合作协议书范本。买方陈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谁知收房时却发门窗等被卖主拿走了。交涉过程中,卖主声称合同只约定他按期交付房屋即可,并没有对交付的状态进行约定,因此自己的做法并没有不妥。事实上,法律是对民众的最低的要求标准,即国家把所有人当成坏人进而制定约束其行为的相关法律。很多购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想当然的认为对方都会按照情理做事,不会出现极端的情况。中国法律网动。在正常的人际交往过程中,这个标准也许适用,但是人往往一牵涉到金钱特别是购房款等大笔金钱就可能一反常态。因此,为了交易安全,本律师建议有关房屋交付时的状态以及其他的一些房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等情况应当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并规定相应的责任,这样当出现问题时就容易判断过错与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