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存在自首情节 李启红及其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出对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均有自首情节。法院查明,侦查机关在李启红交代自己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时就已掌握该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李启红交代犯罪的行为属于坦白情节,不予认定自首。但采纳李启红提出的受贿罪存在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认定李启红应承担责任的内幕交易数额是检察机关指控的236.5万元,对李启红承认的200万元数额不予采纳。一审中,李启红及其辩护人曾提出公诉机关起诉的涉案金额与事实存在出入,“我告诉林小雁买入200万元的股票,而不是起诉书中所说的236.5万元”。 法院认为,林小雁依照李启红的授意,从李启红和林永安处提取236.5万元用于购买股票,鉴于李启红与林小雁是内幕交易的共犯,故李启红依法应对236.5万元承担责任,不予采纳李启红的辩驳意见。 是否上诉“我要考虑” 李启红在听到宣判后,当场大声表态,但并未表示要上诉,随后用低沉的嗓音说“给我些时间,我要考虑”。 同案被告也相继表示判刑太重,但除李启红弟弟“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我放弃上诉”,其余被告均表示“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附: 李启红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林永安(丈夫)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李启明(弟弟)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林小雁(弟媳)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谭庆中(公用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郑旭龄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万元。 周中星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万元。 郑浩枝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陈庆云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费朝晖 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责任编辑:段淑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