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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展出重大渎职侵权案 文强亲笔《悔过书》首次公开_忏悔录_商(2)

时间:2011-05-27 15:4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案例二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

  乱批药品文号放纵假药劣药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违反规定,草率决定并实施统一药品批准文号换证工作,致使一些不应换发文号和应当撤销文号的药品获得批准,放纵假药劣药生产。

  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死刑;曹文庄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7月10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点评】

  许多重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案件,重大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件、重大社会治安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相关。

  案例三

  山西襄汾特大溃坝事故案

  导致310人死伤 直接损失1亿多元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导致277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亿多元。

  这是一起极不应该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前,当地村民就发现尾矿库渗漏,存在溃坝危险,并向乡党委政府作了报告,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部门、国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环境执法监管部门和政府在多次检查中也都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于“危矿”,并下发文件要求新塔矿业公司停止生产,然而,并没有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真正落实监管责任,以致发生溃坝事故。

  事故发生以后,襄汾县委原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等人瞒报死亡人数,掩盖事故性质。亢海银、李学俊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原副局长桑海明,临汾市安监局原局长王有顺、原总工程师郭宏安等32人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被法院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且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破坏和谐稳定大局,其危害后果远远大于一般刑事案件和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案例四

  湖南省工商局原局长欧阳松案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200多万元

  1996年6月至1998年,湖南省工商局原局长欧阳松、原副局长廖子中等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采取变相罚款放行手段,先后4次为湖南省广物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他人违法审批非法拼装汽车和无进口证明汽车159台,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203.76万元。

  欧阳松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104.8万元、非法所得82.17万余元和财产差额部分147.55万余元;廖子中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追缴受贿赃款70万元、美元7.1万元及帝舵手表、金手镯等物。

  【点评】

  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相互助长、互为因果,使解决腐败问题更加复杂、更加困难,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加严重。

  警惕

  没有收红包也会渎职

  漫画告诉你哪些行为属渎职侵权犯罪

  巡展现场,一组精心制作的“检察官建言”漫画格外引人注目。漫画以活泼生动的形式,将许多人误认为不是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公布在公众面前。

  “别不拿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越权处理公务,没收红包也会渎职”、“执法监管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违法和稀泥造成严重危害也会渎职”……在“检察官建言”展板上,15条建言显得格外醒目。

  “因为不是中饱私囊,可能有些人还是为本单位谋福利,许多人对这类行为总是‘恨不起来’。”一位正在参观的市直机关公务员说,比起贪污腐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渎职侵权行为往往不被当成犯罪,明明知情却不去举报。

  对此,检察人员表示,“表面上看,只要不是装个人腰包,或是在改革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交了学费’,好心办了错事,似乎就不算渎职行为。这种观点是把渎职侵权和贪污腐败的概念混淆了。其实,即便‘交学费’在法律上来讲也有一定限度,超过限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资料

  渎职侵权犯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43个罪名。这类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数字

  7349件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同比分别增加4.5%和9.3%。其中,立案侦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508件,同比增加10.5%。

  209亿元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渎职侵权犯罪仍呈发案多、危害大的态势。资料显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9亿元。(记者 岳冠文)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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