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从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沈某、彭某等五人在南川等9个区县的14家乡镇敬老院,入室盗窃,被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罚金2000元至5000元。 日前,由城口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得到改判。 城口县检察院审查法院判决后认为,五被告流窜作案,所窃取的皆为敬老院五保老人的生活费用,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故原审判决量刑畸轻。 该检察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采纳了城口县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改判沈某、彭某刑期七年,黄某五年。与此同时,并处罚金也分别由2000元至5000元提高到1万元。 重庆晚报记者 陈国栋 通讯员 赵丹 王旭 分享到: | (编辑:S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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