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座法院与人民联系的“金桥”,这座桥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坚固,历经80年的风风雨雨!今天,这座金桥已坚如磐石,承载着全国亿万民众的心愿! 构筑这座“金桥”工程,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意志。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这一切,都是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体现的是人民的意愿。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标志着人民参与司法活动是全国人民的意愿。 实践已充分证明,这座“金桥”符合中国特色,正发挥着人民司法不可或缺的作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法院共选任出55681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644723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实现了陪审制度应有的广泛性和群众性。 我们衷心祝愿“金桥”在法院与民众之间发挥更密切的“连心”作用。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都有着重要作用。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关注民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古人云:民为本,本固邦宁;民为水,至柔至刚,既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特殊渠道。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不但在诉讼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构筑好这座“金桥”,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民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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