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敏介绍,多人贷款一人使用情形普遍存在。通过案件审理发现,小额联保贷款容易产生个别人员操纵借款的情况。如“小额贷款”联保模式对贷款金额有严格限制,实践中存在多个联保人的贷款由一人使用、借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形,导致贷款风险增加。且被诉借款人往往以其并非借款实际使用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银行履行的告知义务也存在瑕疵。 银行一般是采取订立保证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这种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告知,银行经办人员在实践操作中会弱化担保人的风险,未进行详细告知;联保体成员急于贷款,对于自己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甚清楚。 另外,在最高额贷款的形式中,银行只在第一次放贷时告知联保体成员各方,而对其后部分成员单方面在最高额额度内借款的,银行却疏于告知其他成员。其他联保体成员则以后续借款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并认为是金融机构恶意拖延告知借款人还款情况,使他们蒙受损失。 “征信记录+税收信息”应双轨引入 如何进一步规范小额联保贷款呢? 当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小额联保贷款的审核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征信记录、营业执照、扩大性经营项目材料等。 但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伪造扩大性经营项目情况相关材料屡见不鲜,且银行审核不严或不够全面,若仅仅依靠征信记录还略显不足。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马登科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股东小额联保贷款是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扩大生产或经营的融资渠道,可将税收情况纳入重要审核标准。 马登科表示,纳税是一个企业经营的晴雨表,能够直接反映出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扩大生产的要求。同时,纳税信息也反映了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将税收信息纳入小额联保贷款的审核因素,银行可从侧面推断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用途,并进行后续监督跟踪。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真正需要扩大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合法权利。 虽然有些银行开始审核贷款企业的纳税情况,但各银行对于纳税情况的审核标准也不尽相同,正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核标准,也未在各个金融机构审核贷款申请中广泛推广适用。 征信记录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的货款资质状态,但也存在反映失真的情况。为使“表面资质”更能反映“实质资质”。马登科建议,应逐步建立税收信息审核标准体系,将征信记录和税收信息进行综合考量,作为小额联保贷款审核重要依据。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