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徐伟 法制网通讯员范登虎 近年来,因融资困难,部分中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型企业或为获得贷款而建立联保小组,共同为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为贷款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该种小额联保贷款模式虽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题,但也带来很大风险。当联保小组中某一成员出现资金困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故意骗取贷款时,容易引发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系列商事纠纷,作为联保成员的中小企业势必将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面临缺乏资金周转的绝境。而银行也极易产生呆坏账的风险,严重扰乱了社会的金融秩序。 《法制日报》记者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受理的涉及小额联保的借款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其中2010年受理21件,2011年受理13件,2012年受理并审结61件,同比上升369%,并存在不断增多的趋势。 组织串联41人贷款4000多万 2011年5月13日,李某与聂某、蒋某、梁某、杨某组成联保体,在某银行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 同日,聂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同日,银行如约发放贷款。 然而银行发放贷款后,聂某并未如约还贷。 2012年5月28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与聂某。随后追加蒋某、梁某、杨某为被告人。 然而事情不仅于此,李某向该银行主动陈述,因其集中使用多组联保体成员贷款资金,用于多元化经营,资金链紧张,现多组联保体存在不能到期偿还的风险。 银行遂即进行调查,自2011年5月以来,李某组织或通过串联的方式,先后组织41人组成9组联保体在银行办理商户联保额度贷款业务,贷款金额高达4380万元,尚未清偿贷款余额约为4359万余元。存在伪造借款人经营主体资格,组织提供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组织提供虚假的财产证明,贷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形。 同时发现上述41人的贷款发放后,经过层层转移,绝大部分贷款资金约3000万元汇集到李某名下,被其挪用到其在重庆市永川投资兴建的化工项目。 银行随即意识到,李某等人可能存在组织多人对银行实施骗贷的嫌疑,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下落不明现象突出审执存难 小额联保贷款的贷款人多为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还款能力普遍较差,贷款金额均为10万元以下,多用于自主创业、资金周转、扩大规模等生产经营用途,一但贷款人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便不能按时还款,贷款人往往会变更住址及联系电话,导致银行催款难。 记者从江北法院了解到,2010年以来,该院受理的94件案件中,60件案件的贷款人下落不明。 江北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朱敏表示,由于贷款人下落不明,当银行起诉到法院时,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该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时期较一般的案件长100余天。 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缺乏有效手段对实际借款人进行约束时,只有根据联保贷款协议向其他承担保证责任的联保体成员追索借款。其他联保体成员为了避免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常常在社会上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率向个人或小额贷款公司举债,如此拆东墙补西墙,客观上又造成他们自身的经营困难。 正常还贷的联保体成员也有可能产生金融机构无力追回借款的错误认识,导致该部分正常还贷的联保体成员亦效仿他人故意拖延还贷。 谈到小额联保贷款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朱敏表示,由于贷款人还款能力低,被告下落不明、担保人不愿意代为还款等原因,该类案件调撤率低,94件已结案件中仅有2件调解结案,无一名贷款人在案件审理中当庭还贷。 即使判决结案的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大部分案件贷款人下落不明。亦或找到贷款人,但是由于其他联保体成员自身经营困难,或者已经将财产转移,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担保人不愿意代为还款或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兑现率较低,债权收回的周期较长。 搭建平台五花八门相互诚信不足 “联保”是一种以信用贷款为基础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在联保体成员相互熟络、彼此信任的基础上互相提供信用担保,当任一成员发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形时,其余各方均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商户之间是如何搭建成一个联保体? 商户联保体是临时构建,成员之间相互陌生。为实现贷款目的,两个或以上借款人在银行或中介的介绍下临时组合在一起。 记者通过网上搜索“商户联保贷款”,中介平台非常多。贷款对象为各种以生产、销售集中的工业园区或形成专业市场的同行业企业。企业经营三年以上、征信良好,有三户以上企业相互担保。且银行工作人员为了更好的完成业务,也乐于在其中进行穿针引线。 事实上,联保体临时搭建成员间相互陌生。联保体成员之间仅知晓各成员方借款的额度,对其他联保体成员借款目的、经营情况、偿还能力并不知悉,有些成员甚至对联保可能产生的风险也一概不知。 朱敏表示,实践中,商户联保贷款与农户联保贷款之间很大的区别就在于联保体成员之间的熟悉程度。而农户联保体成员大多在一个村社,相互间知根知底。 “我们在审理该类的案件中,经常有当事人(联保体成员)表示此前相互之间不认识,因需要资金周转,一起联合贷款才认识的。” 2012江北法院受理的涉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联保体成员间相互陌生的有17件,占此类案件的27.8%。 “联保体成员仅在签订合同前后见过几面,互相电话都没留过,甚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无法正确说出其他联保体成员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联保体成员之间的信用无法得到保证,相互之间无法监督,贷款的隐存风险自然就无法避免。”朱敏认为。 由于联保体成员之间相互陌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相互之间诚信存在问题,就会存在某些“有心人”通过伪造身份等方式来骗取借款的行为。2010年以来,江北法院受理的94件小额联保借款案件中,伪造身份骗贷的有39件,占39.4%。 金融机构尽职尽责尤为关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身份、借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核;贷款发放后,对于贷款的使用情况也应随时监控。 由于金融机构对联保体贷款审核不严、调查不实、疏于防范,还存在联保体成员通过伪造身份等行为来骗取借款的情形,客观上扩大了贷款风险。 实践中也存在合同约定用途为购买某项货物,借款人仅提交了一份订货合同,其提交的财务资料也存在虚假,且对外借款及担保已达数千万元,银行却未认真审核仍然发放了贷款,导致联保体其他成员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