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重庆4月12日电 记者 徐伟 通讯员 李骏 为进一步加强专职廉政监察员工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细则(试行)》,明确专职廉政监察员实行由所在法院监察部门派驻制度,并享受与被派驻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细则》规定,专职廉政监察员在被派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此外,为保障其“专职性”,专职廉政监察员不得办理审判、执行案件,不得泄露审判、执行或其他工作秘密,不得从事与履行监督职责不相符的工作。 《细则》详细列举了专职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司法廉洁教育,健全完善被派驻部门廉政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接受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人员司法行为和纪律作风的监督;参加被派驻部门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研究、决策和部署;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对廉政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法审判的线索及重大涉廉事项向所在法院监察部门报告等。 据介绍,从2009年开始,重庆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积极推行在法院内部各庭处室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制度,并创造了独具重庆法院特色的监察室派驻执行局、行装处等重点部门专职廉政监察员制度,逐步探索出一条审判执行权及司法行政管理权运行全过程监督的廉政监督模式,取得了较好效果。部分基层法院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在人数较多的重点法庭也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目前,重庆全市法院共任命专、兼职廉政监察员553名,其中,专职廉政监察员近50名。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