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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法院裁定首例建议撤销缓刑案

时间:2013-03-11 21:41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方华蛟 芮宣

  缓刑人员陈某因拒不履行报到义务,又出境至国外,1月30日,被浙江省瑞安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25岁的陈某,系瑞安市高楼镇人,因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于2012年11月5日,被瑞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生效后,瑞安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文书,并告知陈某到社区矫正机构即瑞安司法局或高楼司法所报到。

  但是,陈某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既不按照规定时间到瑞安司法局或高楼司法所报到,也不理会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数次督促,径自于2012年12月9日出境至香港转往意大利。

  瑞安市司法局认为,陈某未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履行报到与报告义务,经多次督促仍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且擅自出境至国外,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建议瑞安法院撤销陈某缓刑。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瑞安市司法局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机关,首例建议撤销缓刑案件。

  经瑞安法院审查,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履行缓刑犯相关法定义务,其行为已违反缓刑考察制度,情节严重,遂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违反缓刑考察制度,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违反缓刑考察制度,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以及违反禁止令等情况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 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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