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运用四心调解法调解案件,化解纠纷,75%以上的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 一、诚心。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官应当首先自觉遵守。比如预约的开庭时间,当事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如原告不按时到庭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按时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依法可以采取拘传措施等,法律都规定了怎样对当事人进行约束。虽然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也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开庭时应准时出庭,但是如果法官不准时到庭,无从监督不说,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崇高形象和法律的无尚威严也会失去信任。为此,笔者认为,作为法官,一定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庭,只能是法官等当事人,绝对不能让当事人等法官,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首先觉得承办法官是一个遵纪守法之人,是一个讲诚信之人,是一个值得信任之人。否则,失去诚信的不是法官本人,而是法律。当事人对法律的不尊重,受到伤害的也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而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耐心。作为法官,在与当事人沟通中要有耐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与当事人发生争执。要能够细心的做当事人的法治宣传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分清情势利弊。在当事人不能够理解时,也要引导当事人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上诉或者逐级上访,避免对法官产生误会。要让当事人把话讲完,更不得打断当事人的讲话。当事人是因为有了困难、有苦无处诉才来法院告状求助的,是来找理的,所以一定要让当事人把他认为是对的“理”讲出来,让他有倒苦水、有值得信任的倾诉对象。让人把话说完、完全释放出来的感觉,浑身一身轻松,这本身就是一种尊重,也是一种理解。尤其是在当事人比较激动的时候,法官更要表情轻松,万万不可把不快的心情表露出来,不可与当事人有对立情绪,更不可与之争吵。本来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有时候因为法官的一句不合时宜的语言,让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反感,甚至发生纠纷,可谓是引火自焚。因此,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来服务于当事人,真正做到亲民、爱民、司法为民。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妨害民事诉讼的严重行为,可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由司法警察来协助解决,切忌用过激言词刺激当事人脆弱的神经,导致不良的后果。 同时,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这是最高法院规定的,必须要有耐心进行浅显易懂的说理性解释。为什么这样判、理由是什么,必须也有必要给当事人讲清楚,人民群众大都不是法律专家,对法律的精神内涵理解不透,法官要用朴实的语言告诉当事人,法律这么规定的精髓所在,要让当事人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中心旨意,别怕麻烦,更不能觉得厌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定严守中立,要有理智,言行谨慎,不得带有任何感情色彩。以威严中立的姿态,展现法律的尊严。 三、平常心。要以一颗平等的心对待当事人,以心交心。当事人也是人,也需要别人的尊重。在处理案件中,法官要用换位的思维处理矛盾,这就是“以心交心”,笔者曾因此化解许多案件中的矛盾,赢得了赞誉。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只有极个别的当事人会走上访的渠道来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工作中,当你以平常的心态去细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表述,不管他是何种态度,这种行为就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尊重,同时也会引起对方对法官的尊重,以利于案件的处理。法官坚守法律中立的形象不是软弱,而是无形的威严,彰显了法官涵养、素质。要知道,在你心情舒畅时,对待当事人也会和颜悦色,当你心情不好的时候,同样也会产生焦躁情绪。所以,我们要将心比心。法官不能感情用事,要用一颗“温暖”的心来感染当事人,来影响当事人,来征服当事人,让当事人对你由衷升起信任感。 走群众路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之一。我们法官的老前辈马锡武同志缔造的巡回审判、就地审判方式,就是活学活用走群众路线这一传统的结果。我们法官来自于人民群众,我们法官处理案件的宗旨也是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义之一就是执法为民,那么,我们法官走到人民群众中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审判置于阳光之下,公理自在人心,这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调解解决。 四、爱心。也就是说法官要有爱民之心。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国家和人民给予的,是用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法官要用手中的权利为人民群众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优秀法官宋雨水关于“一次与一生”的关系,她说: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进法院一次,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一辈子的伤害,甚至是惨重的后果。宋雨水看到了司法不公正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深刻认识到法官肩上的重大责任,认识到司法工作中“一生与一次的关系”,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无论当事人是何种态度、何种行为表示,她都能以一个优秀法官的宽大的胸怀面对,从不对当事人冷嘲热讥,讽刺挖苦。作为法官就要向宋雨水同志那样,深刻认识一生与一次的关系,换位思考问题,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做一个一心为民的好法官。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法官对法律知识娴熟很正常,而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则停留在一知半解状态,知之甚少。在当事人说出“大白话”时,法官千万不可以责难、挖苦当事人,仅为一句话去奚落当事人。否则,当其自尊心受到打击时,他会认为受到莫大的侮辱,他甚至会利用各种机会报复你,虽然大多数人嘴上不说,但心有怨言,敢怒不敢言,伺机而已。法官在明处,当事人在暗处,如此之情事,诚惶诚恐,终日不宁。为此,法官要做到,在当事人向你反映问题、需要你答复时,作为法官可以首先表态:你说的有一定的道理,站到你的角度来考虑是对的,换我也会这么想、这么做;但如果换一个角度来考虑的话,则会怎样怎样,所以,你必须要有一颗红心、两手准备的心理,官司输赢都有可能。在谈话时千万切忌发表自己的观点,避免先入为主,让当事人心存偏见。 “生活需要继续,冲突必须消除,所有陈年往事不再追究;终审过后盖棺定论,无据之事权当幻影。但是,陈年往事也是事实,终审决定未必公正,无据之事可能存在。若将法律的目的定位为追求真理,这些制度难以成立。可见,法律的目的不是追求真理,而是做出了断。”(李琛语)为此,还要正确认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因为裁判和调解都是“案结事了”的具体途径,但从解决方式上看,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对于了断纠纷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意义,即使是司法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国家,仍常常难使双方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胜败皆服,因为当事人双方只有一方会胜诉,双赢毕竟只是少数。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减少裁判,加大调解。2009年是调解年,作为法官,更应深刻认识到运用调解方式了断纠纷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在司法指导思想上更要强调“和解优先”和“了断为大”。因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毕竟只是一种司法理想,加之我国特殊的法制环境,即便裁判再公正,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比例未必就高,服判息诉难和信访上访突出,使得依法裁判的和谐效果不理想。而通过调解了断纠纷,可以忽略不计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即当事人是其利益的最好法官,只要当事人就处理结果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利益、公共道德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就应该照准,无需刻意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当然也需要法官来“和稀泥”,何况有些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找和解的新平台和新契机,穷尽和解的可能性,无疑也更符合当事人的本意。从而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自愿从一场官司一场仇的阴影中走出来,心悦诚服地了断历史,消弭矛盾,放下包袱,从纠纷的麻烦中和负担中解脱出来,面向未来,重修旧好,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而这也是司法的首要功能所在——了断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