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网讯 10月24日,郑州中院举办第二期法官大讲坛,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文化建设。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永纯作了题为《法国司法制度考察》的演讲,全市两级法院干警参加了讲坛。讲坛由研究室主任魏磊主持。 赵永纯副院长用鲜活的案例、简练的语言、精准的概括、生动的课件结合我国的司法国情,从四个方面高度凝练地阐释了法国的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法院体制。赵院长把现代法国法院体制的特点归纳为三个,一是存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法院系统,分别隶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二是在普通法院系统,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初审法院相对于上诉法院,包括多个种类与称谓,如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小审法院、大审法院和专门初审法院等;三是专门设立“权限争议法庭”,以避免和解决由于实行双轨制司法体制引起的管辖权纠纷。 二、法国的法院组织。法国的法院组织分为普通法院组织、行政法院组织、权限争议法庭和宪法委员会四类。其中普通法院组织又分为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行政法院组织又分为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在全面介绍的同时,赵院长重点介绍了初审法院中的近民法院。近民法院是法国近民司法改革的产物,主要负责审查处理数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或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程序更加简便快捷。其目的是让法国民众更易接近司法,最典型的特点是,近民法官不是从职业司法官队伍中遴选,而是从所谓具有市民社会身份的公民中选拔,而且近民法官可以同时从事其它职业。近民法官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可以调解、和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近民法院在某些方面与我们的基层法庭、民调组织以及社会法庭分别有些相似。 三、法官的产生与管理。在法国,不同系统、不同类别法院的法官具有不同的产生条件和程序,如普通法院系统的法官来源于国家司法学院的毕业生,劳工法院的法官是由职工代表和雇主代表担任,而商事法院的法官则是从商人或商业管理机构的人员中选拔。法官的月平均工资大致为5000欧元,相当于大学教授的收入。普通法院系统设有“法官高级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普通法院系统法官的考核、惩戒等管理工作,而行政法院系统的法官则是由本系统自行管理。但所有法官的职务犯罪都是由警察局负责侦查,检察官对法官没有监督、检察之职责,对法院的裁判也没有抗诉之权。 四、法国的执行制度。法国的执行制度分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和行政执行制度两大类。法国是审执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分离最为彻底的国家。法官只负责判决,执达员只负责执行,法院与执行机关完全脱钩,分属不同系统。在行政判决的执行上,赵院长认为有两点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一是国家为义务人时,很少遇到判决执行难问题;二是同行政法院每年作出的判决总量相比,行政判决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微乎其微。在非诉行政执行问题上,法国法院是以刑罚制裁来确保行政决定内容实现的,以刑罚制裁达到行政执行目的,是法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精髓。 最后,赵院长对法国的司法制度作了归纳和评价,并结合我国的涉诉信访、司法救济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独有的思考与建议。 法官大讲坛是市中院党组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在于营造一种勤于学习、善于思考、探索创新的良好氛围,为广大干警搭建展示自我、交流提高的平台。它的连续成功举办,对开阔干警眼界、拓宽干警视野,增长干警见识、启迪干警思维,起到了积极地促进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