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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法院审结浙江省首例强制医疗案

时间:2013-03-05 17:03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周志贤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区检察院提起的强制医疗申请案,对被申请人小雨(化名)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据了解,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2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被申请人小雨因精神分裂症发作欲自杀,在家中用煤气灶点燃蜡烛后,用蜡烛将自己卧室内的窗帘布引燃,后因群众发现及时报警,消防队员及时将火扑灭并制止其自杀行为。同日上午11时40分许,小雨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小雨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法律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据了解,小雨的父母已经离异,小雨在以往日常生活中也表现出精神异常,情绪易波动,经常一个人发呆发笑,自言自语,撕纸条,有被害妄想,多次离家出走,还曾要求一个朋友用毛巾勒死她。

  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小雨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有被害妄想,精神病症状发作期间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在法定代理人不能进行有效监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2013年2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决定,对被申请人小雨强制医疗。

  法条链接:

  新刑诉法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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