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吴炎冰 涂浩) 24岁的北京某人力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贾春盛,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判处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两千元。 贾春盛盗窃同事王某的银行卡,并于2012年7月17日通过转账方式窃取了该银行卡中的8900元,被王发觉后归还部分钱款。因王多次催要剩余部分钱款,贾春盛遂预谋杀害王某,并事先准备了灭鼠剂“溴鼠灵”。当月28日19时许,贾春盛将王某骗至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某村的暂住处,诱骗王食用了含有灭鼠剂“溴鼠灵”的食物。在王熟睡后,贾春盛又用砖块猛击王的头部数下,致使王头部出血。同年8月10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为溴鼠灵中毒死亡。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贾春盛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贾春盛还通过投放灭鼠剂的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亦应惩处,并与其所犯盗窃罪并罚。贾春盛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的罚金一千元尚未执行完毕,依法应予并罚。鉴于贾春盛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亲属能够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结合该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