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我买了一套商品房已入住,发现原先开发商承诺的很多条件都没有兑现,现在开发商已找不到,但是物业公司当时是由开发商选聘的,我们很多业主都因此拒交物业费,请问我们这么做有法律风险吗?
律师解答:应当明确在本问题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结合问题,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的行为违反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应当依据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义务,购房者则可以依据物业合同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单位,应当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本题中前期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选聘,甚至在很多现实情况中两者有实质性的牵连,即老百姓通说的一家,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依然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不能混淆。
此外,即便物业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不能简单地以开发商违约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违约对抗违约,最终自己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在诸多物业纠纷中业主败诉的原因之一。业主维权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