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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 问题多多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13-10-17   来源:   编辑:
 

  公积金委提还贷要注意银行“爽约”

  天津市市住房公积金新开通工、农、中、天津4家银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这本是一项便民措施,但由于个别银行网点仍未开通大范围办理,使得一些贷款市民白跑了好几趟。

  为了办理公积金委提协议,家住天津市红桥区的市民李女士先后跑了两趟,最终还是没办成。“看新闻说9月22日开始就能办理委提协议,我"十一"前就去了一趟贷款银行天津银行红桥支行,当时说不能办,让我国庆假期以后再去。”李女士说,“假期后我父亲又去了一趟,咨询结果还是不能办。”昨日,记者致电该行信贷部门咨询,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理细则刚刚下来,我们正在给小范围的贷款人试着办,您再等等,月底再打电话来问问。”

  随后,记者又尝试咨询了更多银行网点以及其他3家银行网点的信贷部门,都表示已经可以办理。可见,拖延委提业务办理时间在天津市并不是普遍现象,但由于该业务只能在原贷款网点申请,因此还是对部分贷款职工造成了一定影响。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中,容易出现的其他问题:

  如果违反借款合同,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什么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部门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知识关联: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要求: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福利性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单位和职工每月缴存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基金渠道。因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申请时属于正常缴存状态。外地调入职工将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视为正常缴存。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置的住房应当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五)申请人已支付所购首套自住住房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第二套房60%以上的首期付款。

  (六)申请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并同意授权划款。

  (七)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论贷款还清与否,一律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

  (八)暂停发放缴存职工家庭(含共同申请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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