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登记又称为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相关土地的权利人应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1、登记通告:初始土地登记,由相关人民政府发布登记通告。
2、登记申请:相关土地权利人根据土地登记公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
(3)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4)土地的他项权力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3、领取申请书:申请土地登记由申请者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规定载明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4、登记受理: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者开具文件收据。
5、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登记、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6、登记审批: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及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7、登记公告:土地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审核完毕后,对认为符合等级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8、登记复查: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对于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9、登记注册: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乡权力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1)根据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2)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力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3)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10、发放证书: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