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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09-3-12   来源:   编辑:
 
项目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代理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项目全程营销代理销售服务合同》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章:定义
1.1商品房代理,是指代理商依照同房地产开发商订立的代理合同书,以对外代理销售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的行为。
1.2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本合同中甲方是指:
1.3代理商,是指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从事房地产经纪,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营策划、代理、中介、咨询服务的经济组织。本合同乙方是指:
 1.4商品房认购书,是指针对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房屋制作的用于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前约束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文本。
1.5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是指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推荐文本,针对本合同代理房屋制作的商品房制作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文本。
1.6销售底价,是指本合同书乙方代理之物业可对外销售的最低平均单价。
1.7溢价,是指本合同书乙方代理之物业实际销售均价高于本合同约定之底价的差价。
1.8销售率,为销售建筑面积与总代理销售建筑面积之比。
1.9单套销售金额,为该套面积与销售价格之积。
2.0实际销售金额,为所有实际销售房屋的单套销售金额之和。
第二章、委托代理销售之项目
2.1代理销售名称为:
座落位置位于:                        ,委托代理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      平方米,商铺面积       平方米,其他面积    平方米)详细数据以甲方经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2.2 甲方已通过土地有偿转让,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该楼盘座落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登记。
第三章、代理销售之方式、期限、价格及结算方式
3.1本合同内约定之代理楼盘由乙方负责代理销售。
3.2合同约定代理期限为为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总体销售面积的 %止。
3.3合同约定代理的销售底价为:
住宅整体底价    元/平米,其中一期住宅底价   元/平米,二期住宅底价     元/平米,商业底价     元/平米。
正式销售前,乙方应提供项目底价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销售的依据。
3.4销售目标及计划
3.4.1在整个合同期内完成可销售面积的 95%。
3.4.2销售目标的考核包括以下指标:销售比率,销售回款额,销售套数。(指标参照系数以销售回款额为准)。
3.4.3在上述销售的前提下,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月度销售进度计划,经双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根据销售进度对乙方进行考评。
3.5代理佣金及溢价的结算:
3.5.1代理佣金的结算标准:住宅按住宅底价总销售金额的   % 结算;商铺按商铺底价总销售金额的   % 结算。
3.5.2代理佣金结算:客户成交以签订合同且首付款到帐为准,按揭者将全部银行按揭手续及相关资料提供齐全,方可结算代理费。代理费按月结算,每月2日由乙方向甲方送交上月代理费请款明细表,送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确认后应予按照上月代理费结算,并汇入乙方帐户。
3.5.3溢价的结算标准:超过底价的溢价部分按甲乙双方  分成,即甲方的 %,乙方的  %
3.5.4溢价的结算:成交客户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房款支付完成后,方可结算溢价。溢价按三个月结算,但每次只结算应得溢价的80%,余20%在项目结束时一并结算。每月2日由乙方向甲方送交上月溢价请款明细表,送交后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代理期结束,乙方提交甲方的溢价结算清单,甲方应在5天内与乙方结清乙方的溢价。溢价以人民币结算。
3.5.5地下室、车库的销售:由甲方定价、乙方销售;由于体量较小,不进行溢价分成;地下室的佣金比例按所在的住宅标准计算;车库的佣金比例按住宅的标准计算。
3.5.6甲方不因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或承担前述明确约定范围之外的任何费用和价款。
3.5.7乙方应当提交合法的专项票据,否则甲方不予结算。
3.6收取的客户合同的定金,如出现法律纠纷双方根据工作范围,承担相应责任。
3.7营销推广费用的支付方式:在合同期限内的所有营销推广费用均由甲方全部承担。营销推广费用不应低于项目总销售金额的   %其中包含促销、抽奖活动购置物品费用,不含销售部家具、装修及销售部办公用品配置、促销活动和抽奖活动中的优惠房款额、特殊大型促销活动)。具体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讨确认。
3.8因甲方原因(如工程质量,交付延期等方面)造成客户退房,甲方承担责任。
3.9因乙方买卖所发生的税金及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办理,以各自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纳税依据。凡乙方缴付的由乙方承担,凡甲方应缴付的由甲方承担。
3.10不成交的界定:乙方未能合法代理同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签订后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又退房、退款的客户或者依照所签合同以及法规客户有权退房或者依照司法裁判、仲裁裁决退房的均为不成交客户部分,该部分的销售金额应当从乙方的销售业绩中扣除,并退回代理费用;若不符合上述条件甲方未经乙方签字同意擅自退房的乙方的客户,则仍列乙方的销售业绩。
若合同约定购房款分期支付的,则:成交金额亦应分期计算。如客户有逾期缴纳或拒不缴纳购房款以及提前终止合同等违约情形的,甲方应及时将与客户终止合同的复印件或逾期交纳的情况转交给乙方,该部分从前述“成交金额”中扣除,但经过司法程序实现追缴的仍应计入成交额并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第四章、代理销售合同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有对乙方进行考核的权利。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销售进度计划每月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评,乙方完成代理销售任务,甲方按时支付给乙方当月全部代理费用;如乙方第二个月仍未完成当月销售任务,则除扣留当月10%代理费外,将对乙方进行当月10%代理费的处罚,以此类推;若乙方完成阶段性考核任务,三个月为一个考核阶段,甲方将阶段所扣除代理费和处罚金结算给乙方;若乙方完成全年销售任务,甲方年终结算乙方所扣代理费和处罚金;如乙方连续2个月、累计4个月未完成代理销售任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1.2甲方对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计划有根据市场情况和销售状况经与乙方共同协商后进行调整的权利。
4.1.3甲方对现场的销售活动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4.1.4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楼盘的合法性及其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4.1.5甲方不得委托其他公司对本楼盘所有物业进行销售。考虑到甲方的特殊性,对关系客户的处理原则如下:整个项目甲方拥有20套特价房的优惠权,此特价房不计入乙方销售提成,但按底价计入乙方销售任务。甲方自用面积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1.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房屋的有关文件如下:
     甲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土地证复印件
所有代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所有代理房屋的总平面图(小区平面图)及标准平面图及户型平面图;
所有代理房屋的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说明书;
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说明书;
工程进度计划等
4.1.7甲方提供一个帐户,作为客户房款之专用帐户。由甲方专人管理。
4.1.8甲方负责制定一套标准商品房出售、出租合同文本内容,供乙方执行,并负责对标准合同以外的附加条款的审核,合同附加条款审核须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并按照甲方内控程序签章后方才生效。
4.1.9甲方应依据乙方提供的方案,协助办理必要的政府及其它部门批准手续。
4.1.10甲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该工作协调人对于乙方需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并经甲方认可后均属甲方确认,在本协议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协调人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该协调人选如有变动,甲方需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4.1.11甲方提供现场售楼处并装修完成。售楼处内的硬件设备由甲方提供,如模型、销控桌椅、洽谈桌椅、固定电话、饮用水、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
4.1.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资料进行查阅和备案,并对任一阶段结果进行检查、审核,提出改进意见。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负责制定本项目详细的销售进度计划、提供本项目的阶段性营销推广建议方案,经双方确认后全力以赴的做好销售工作,确保按进度计划完成销售工作。乙方应当每周一提交上周工作周报,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提出项目各阶段的问题及建设意见。
4.2.2乙方对项目提交销售执行方案,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限定期限内按分工实施完成,并保证整个代理过程中业务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乙方可对企划包装和广告宣传提出合理的建议。
4.2.3乙方的销售活动方案(包括销售流程、销售技巧、销售资料、人员培训等)应向甲方展示,乙方有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义务。
4.2.4乙方所选派人员应当遵守案场工作制度,如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则应一律调换,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周末、节假日及展销期间则视情况乙方应增派人员。所有乙方选派人员的相关工资报酬费用由乙方自理。
4.2.5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合同书,必须以甲方确认的样本内容为准,任何与客户的额外约定必须经甲方事先确认,合同最终需甲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购房客户修改已经由甲方审定的因售房而产生的相关契约、合同、协议、单据等内容和条款,乙方应保证客户所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合同及相关文书的签字真实有效。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文书及程序、方案实施代理行为,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及费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该部分金额并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
4.2.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使用欺诈、误导等方法损害客户利益。乙方对外销售使用的销讲材料内容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客户做出未经甲方认可的介绍及承诺。如因乙方向客户做出假承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4.2.7乙方负责定期每天、每周、每月向甲方指定人员书面汇报实际销售情况,并提交详细销售报表、有关客户统计分析、媒介分析、策划及销售方面的探讨分析报告等。
4.2.8乙方保证在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其代理之甲方楼盘再行转由第三方代理。作为独家代理的对应,在合同有效期,乙方不得接受在东开发区域内与甲方该项目存在竞争的项目,提供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4.2.9乙方应全力作好本项目的销售回款工作,对合同登记、银行按揭工作给予甲方积极的协助。无论何种情形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必须要求客户直接向甲方财务交纳,否则按照涉及金额的双倍追究违约金。
4.2.10乙方承担售楼处电话产生的超额费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设备的损坏维修保养费(装修和正常损耗除外),以及售楼处的办公费用,如耗材、笔、纸张等。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施设备,在本合同结束时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
 4.2.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经济和民事行为。
4.2.1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商业秘密及不可抗力
5.1本章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2本合同双方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相互尊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知晓的对方商业秘密。
5.3本章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4因上述之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各方的责任。但由于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可免除相应方的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6.1因房屋销售引起之争议(接待方式、方法、态度),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6.2因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进度、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房屋交付及对乙方和客户的承诺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3若在签约后,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6.4若甲方擅自将约定代理的房屋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甲方应按该部分房屋房款(按销售底价计算)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5若乙方在代理期内将代理之房屋委托第三方分销,或代理竞争项目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应按该分销房屋房款(按销售底价计算或合同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6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订立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7.3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之处,双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本合同约定代理之事宜完成后或代理期满之后,合同自行终止。其他非自行终止情况依照本合同第六章有关条款处理。
7.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附件
8.1本合同所列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附件之约定,法律效果等。
第九章、其他约定
9.1销售团队
9.1.1甲方委派名,一名营销推广对接专员,一名客服专员,一名财务人员,参与现场销售部工作,负责客户服务、按揭资料、银行对接、房管局备案等工作。
9.1.2乙方负责销售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提供销售管理手册及销讲手册。
9.2乙方团队
乙方组建专业的项目团队为甲方提供专业化的代理服务。乙方及其项目团队不得利用双方的合作获得本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外并将全部可得利益归甲方所有。
9.3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甲方任何人员的任何行为、承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9.4通知
   关于本合同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发出,任一方变更地址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地址寄出够5日内即视为送达。
9.5本合同各条款均基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消或变更情形,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消或变更。
9.6其它约定                     。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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