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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09-3-12   来源:   编辑:
 
             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认购协议,是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企业或开发企业委托的营销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销售方)与买受人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以文字方式达成预定购买商品房的行为。

      认购协议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销售方不得以认购方式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进行销售活动。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销售方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的,必须通过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联机备案专网办理。

商品房认购协议应当使用联机备案专网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五条   签订认购协议的程序:

(一)销售方与买受人就待销售的房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在线   填写,买受人自行设置密码,网上提交后,联机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商品房认购协议编号;

(三)销售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打印商品房认购协议,同时管理系统自动记载相关信息;

(四)联机备案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即时标明该商品房已被认购;

第六条 商品房认购协议有效期为15日,双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信息和座落信息应当与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信息一致。

     逾期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自动解除。网上认购协议记载信息自动撤销,恢复待售状态。

第七条 自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需要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销售方应于配合;销售方需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同意。

  商品房认购协议内容的变更,通过联机备案专网,输入密码,网上提交,联机备案系统自动变更。

第八条  变更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上的买受人,视为解除认购协议。商品房认购协议解除不得超过两次。

 商品房认购协议解除两次后,联机备案专网不再对同套房屋进行认购协议内容的记载,买卖双方可直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联机备案专网所反映的信息进行实施监督、汇总并分析,并将下列核实后的信息及时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公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信息;

(二)商品房项目规划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三)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楼号、建筑结构、层数、房号、用途、 户型、建筑面积等;

(四)商品房认购协议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六)楼盘表内已认购房屋、已售房屋、待售房屋的情况;

(七)房地产抵押、查封等限制销售信息;

(八)商品房拟销售的平均价格;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总量超过预售证房屋总套(间)数10%的。

      销售方应在销售场所设制与电子楼盘表同步的固定的动态楼盘销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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