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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经适房廉租房未并轨 各地执行有政策调整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09-3-11   来源:   编辑:
 

    3月11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住房保障问题”专题采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侯淅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沈建忠接受中外记者采访。以下为部分摘要。

    [新华社现代快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新华社现代快报的记者,请问齐部长。首先,刚才您介绍的保障性住房的一个补充的提问,你刚才介绍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规划,那么在今年“两会”上我们也听到一些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停建经济适用房都建廉租房,请问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对夹心层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这部分人群,政府又有哪些解决这些人住房的措施?谢谢。

    [齐骥]:目前有些学者,在“两会”上我们也听到了一些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就是关于把经济适用住房同廉租房并轨,或者是少建经济适用住房,多建廉租房,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种呼声。

    按照目前我们所设计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当中,既包括廉租住房,也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廉租住房由政府拥有,或者由其他的单位拥有,低租金提供给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是建设以后用建造的成本价,不包括土地出让金,也不包括各种税费,并限制开发单位的利润水平,基本上是用成本价出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当然,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后有一系列上市交易的限制措施,至少在上市以前是属于共有产权。通过若干年,等到可以上市的时候,上市的家庭要补齐了当时政府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的税费,这是一个政策的设计。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条件划得较低,对这些低收入家庭,即便是成本价,也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所以就产生了这样的一些建议。

    我们认为,到目前为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都是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实际各地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因地制宜的政策调整。房价相对比较高、收入比较高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仍在大量的建设,因为有需求的群体。对一些西部地区,收入相对比较低,房价本身也不高,再加上土地价格也不高的地方,他们逐渐的把经济适用房的一部分通过廉租房增加建设消化掉,另一部分通过市场解决掉。各地目前就是这样的一个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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