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吴先生的父母和妹妹三人因私房动迁被安置到新房子,该房的承租人为父亲。吴先生家住他处,他为照顾父亲曾在新房中居住过两年。而其妹妹虽然户口在新房中,但动迁时正巧婚嫁,因此她从未在该房居住过,属“空挂户口”。
去年,父母先后去世,吴先生的妹妹即向所在物业公司申请变更房子租赁关系,并买下了该房产权。吴先生知道其妹妹独占房子后,即把她告上法院,要求判决其妹妹变更房子租赁关系、买下房子售后产权的行为均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房子的户籍目前只有吴先生妹妹一人,妹妹取得房子承租权后又买下产权,她和物业公司均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日前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