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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是否应诉结果不一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09-3-10   来源:   编辑:
 
 
    从人民法院得来的调查数据,沪上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现象占有一定比例,在所受理的房产案件中此类案件占到了30%以上。尽管一些业主对拖欠物业费能说出许多条理由,来为不付物业费佐证,但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看,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必须支付物业费,但被告业主是否主动向法院应诉参与?还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经济利益。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由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公司起诉2起业主拖欠物业费案件,对其中积极应诉的业主判决不承担滞纳金,而对不向法院应诉的业主则判决承担滞纳金。

    家住北京西路国际丽都城某号的业主沈女士,因拖欠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311元,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物业公司诉沈女士一家入住该小区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在入住曾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公共契约等文件,应当在每月25日前交付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物业管理费,但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内一直拖欠未缴纳,明显是权利义务不对等。遂要求在追逃拖欠物业费的同时,同时追索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滞纳金3685.90元。审理中,物业公司也承认在物业管理中有瑕疵,但表示有些问题如居民楼开公司等因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只能采取劝说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整改,但个别业主在交付物业管理费问题上仍不配合。


    法庭上,沈女士一家答辩称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管理有问题,安全保卫不规范,岗位上经常无人。进出人员杂,车辆管理混乱,车辆随意停放;小区环境差,公共绿化无人保养,居民楼有多家公司。她还说有一次朋友开车来却汽车被砸,衣服被撕,物业公司至今未上门道歉。特别是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与所提供的服务不符,物业账目不清楚,认为如物业公司不整改,则不同意付费。


    法院认为,自2年前沈女士一家入住该小区,与物业公司取得了《业主临时公约》等协议,接收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入住的小区业主就必须按时支付物业费。沈女士抗辩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安全和环境混乱的现象,属于提供服务的瑕疵,未能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事出有因,遂判决沈女士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311元,而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3685.90元,则判决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同样居住该小区的徐先生也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被该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物业公司诉称居住面积达202平方米的徐先生,拖欠1年的物业费金额达7277元未付,要求判决追讨物业费及数千元的滞纳金。但徐先生面对法院的传唤,拒不到庭应诉,遂法院缺席判决徐先生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承办法官认为,按约交纳物业管理费是每个入住业主应尽的义务,诚然每个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的管理服务中,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或缺陷,但业主用拒付物业费的方式作抗衡,实属不明知的之举,因为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但要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还要承担一笔诉讼费用。特别是面对法院依法传唤,采取拒不到庭的方式则更不可取。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或许对目前仍拖欠物业管理费业主提个醒,你该采取哪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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