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营不善,王某生无钱归还借款,夏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某明,要求陈某明按合同履行,陈某明认为借款人是王某生,与已无关。无奈,夏某将陈某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生归还借款、陈某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之前,为向夏某借款十七万元,陈某明将自己房屋抵押给夏某,并签订了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陈某明与夏某签订的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该条是对借款合同的担保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 合同成立,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则只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进行登记,没有登记则表明合同还未生效。陈某明之所以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就是因为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合同还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抵押合同,不具备约束力,法律当然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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