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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十二五将全面开征房产税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11-5-5   来源:   编辑:
 

2011年5月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2011年中国房地产高峰论坛暨《房地产蓝皮书》发布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总结了“十一五”时期我国房地产发展的主要成就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房地产发展中的热点问题,展望了“十二五”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趋势,并正式发布了2011年房地产蓝皮书《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8》。

蓝皮书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土地财政助推地价、房价,房地产税费结构不合理,已经基本成为各方共识。城镇建设用地资源有限,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也不宜持续,“十二五”期间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还需要通过完善税费结构,调整税基等合理方式来实现。

首先,要改革土地财政。蓝皮书认为,土地财政一方面助推了地价、房价,另一方面也极易使地方政府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最终损害城市长期发展。改革土地财政,需要统筹协调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财权和事权关系,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研究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创造性地探索稳定地方财政税源(如房产税)的途径,降低地方政府对短期利益的依赖,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严格规范土地收益的使用支出,杜绝“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

其次,整合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环节税费。蓝皮书认为,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中开发过程和交易环节租、税、费混杂交叉,税赋偏重。需要整合和规范各环节房地产税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房地产税费制度。建议按照房地产开发土地购置、土地整理开发、建筑施工、竣工装修、房屋销售这五个大的环节归类整合房地产收费项目,减少收费项目,减轻收费额度,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并在适当时机整合房地产契税和房地产印花税。

再次,要全面开征房产持有环节税收。蓝皮书建议,要改变原来“重流通,轻持有”的房地产税收思路,推进持有环节税收,科学测算税基,合理确定税收对象,将房产持有税放在整体税制改革的大框架下统筹规划。通过征收房产持有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财产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推动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税收财政,改变地方政府推高地价助推房价的链条。

最后,蓝皮书还建议,目前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在 “十二五”期间应加快向全国推广。开征房产税不仅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形成稳定税收来源,也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达到“削贫富差距之峰”的效果。此外,征收房产税还需要明确一些基本原则。第一,房产税的征收宜从量从价综合征收,作为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第二,需要对免征或起征点加以论证,各地情况不一,需要有所体现。第三,需要考虑税收的使用,可以进入财政大盘子循环,也可用以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补贴,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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