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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毫宅280万贱卖 丈夫被判独自还款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11-3-15   来源:   编辑:
 
夫妻二人闹离婚,妻子王萍(化名)因丈夫陈赞(化名)瞒着自己将购买时价值1260多万港元的别墅以不到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贱卖而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定购买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必须返还别墅,后购房公司又诉至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归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这几宗因离婚引发的连环官司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定丈夫陈赞独自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1997年,陈赞和王萍夫妇以港币1265万余元买入广州市东山区二沙岛某号别墅。4年后双方婚姻出现问题,王萍于2001年6月27日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随后,东山区法院依据王萍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了上述别墅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王萍与陈赞于同年9月19日签订一份协议书,写明王萍同意在现有总资产中拿出300万元港币成立一个双方监控管理的基金。双方还确认,当感情再次破裂确要离婚时,陈赞应在总资产中分给王萍人民币1500万元,其余财产归陈赞所有。协议签署后,王萍须立即向东山区法院及海珠区法院办理撤诉手续。同日,陈赞将港币200万元存入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自己与王萍的联名账户。王萍于同年9月21日向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申请撤销离婚诉讼和解除诉讼保全。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陈赞于2002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以人民币287.2万元的价格将二沙岛上的豪宅卖给该公司。此后调查表明,该别墅的市场价应为人民币638.5万元,而买房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陈赞哥哥的连襟。等到王萍察觉此事时,买卖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萍立刻将陈赞和购房公司诉至东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买卖合同。

  东山区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案上诉后,广州中院亦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但本案并没有就此结束。购房公司又将陈、王夫妇二人共同推上了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两人返还购房款287.2万元及利息、税费。

  陈赞倒是爽快地同意了购房公司的要求,此前陈赞根据夫妇协议开设的联名账户成了他的观点依据。陈赞答辩说,自己和王萍的联名账户是他借来港币200万元开设的。出售房屋所得部分已经用于归还借款,余款则存入了王萍的个人账户,因此本案属于共同债务。

  但王萍坚决不同意购房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陈赞的答辩意见,她认为:陈赞出售房屋前,确实在联名账户存入了200万元港币,但家财万贯的陈赞根本无须向他人借款,故债务是虚假的;陈赞出售房屋未经自己同意,其所谓售房所得用于还款也不是事实。

  广州市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公司与陈赞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理应由合同相对人陈赞个人返还给购房公司。而陈赞认为已将出售房屋所得存入王萍的账户、要求王萍共同承担返还购房款也缺乏依据。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陈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购房公司返还购房款287.2万元及利息、税费;驳回购房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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