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出售或者出售后未交付购房人的房产,房产的所有权尚属于开发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的界定,此时的开发商仍然是业主,业主有义务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