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9加入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房地产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房地产律师 在线咨询 房地产贴吧  
  房地产新闻 - 物业管理 - 房地产开发 - 商品房销售 - 二手房转让 - 涉外房地产 - 房地产抵押出租  
    北京特邀房地产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郑州二手房调查 价格超六
· 利海托斯卡纳三期交房风波
· 房地产行业:2011年房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 美国明年或将对豪宅业主开
· 公积金贷款 问题多多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隔天退租 退房不退定金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制要闻 > 浏览

房子缺这缺那唯不缺"合格证" 此房为"甩项"工程

中国房地产法律网 2008-9-10   来源:   编辑:
 

核心提示

9月1日,本报C04版《开发商“丢三落四”令业主“七窍生烟”》刊出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经过几天调查,令业主“七窍生烟”的根源露出马脚——都是“甩项”工程惹的祸。

中信嘉苑复式楼内尽管没有按国家强制标准配备卫生间洁具、主卧卫生间没有给排水管道系统、复式楼没有楼梯、室内供暖系统不见设施……但竟然被五大验收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监督部门一路绿灯放行。金女士想弄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可开发商和主管部门始终拒绝向她出具法定公开的竣工相关材料。而记者奔波几天,众多部门也拒不公开政务信息。

调查发现,开发商代收的暖气集资费比热力公司收取的标准多了1.963万元,收取的办证费是房管局公示标准的6.25倍。

较真“房款”

暖气集资费:多缴两万

办房产证需要缴多少钱?暖气费需要缴多少钱……不少购房者图“省事”——开发商说多少就给多少,因为“开发商说这些钱都是有关部门规定缴的”。金女士决定“较真”把问题弄个明白。

郑州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给金女士开的收据显示,2007年7月5日,宏远公司代热力公司向金女士收取了30996元暖气集资费。而金女士称,早在2001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明确暖气集资费等费用在取消之列。她认为开发商向她收暖气集资费属于违法收费。

那么热力公司收费标准是多少,收费合不合法呢?9月1日下午,记者为此采访了热力公司群工部张处长。据他说,热力公司是按5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暖气管道入网费的,其收费依据是“郑价综[2001]21号”文件之规定。

记者算了一下,开发商向金女士收取的暖气集资费合150元/平方米,与热力公司所称的收费标准相比,开发商对金女士206.64平方米的房子多收了19630元。

办房产证费:是6.25倍

另外,宏远公司开具的一份收据显示,他们向金女士收取了“(房屋产权证)办证费500元”。而记者在郑州市房管局看到,该局向社会公示的该项收费标准为80元/套。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票据均为收据而没有开正规发票。“消费者消费10元就得给正规发票,开发商不给开具发票显然违法。”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一位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质疑“合格”

开发商拒不提供“两书”

金女士称,她购买的这套复式住宅没有按国家强制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室内4个卫生间均没有安装洁具,复式楼下层主卧室卫生间没有预留给、排水管道,根本不具备卫生间的功能,二楼没有楼梯通道,屋内未配置暖气设施,而宏远公司一直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令人想不通的是,这种半成品房竟被多个部门验收合格了。”

“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等多个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但近一年来,开发商不向金女士提供“两书”,也不让看法定公示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资料。记者于8月29日和金女士一块再找开发商,却吃了“闭门羹”。

查公开信息却屡遭拒绝

开发商不提供中信嘉苑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资料,相关部门能否根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顺利公开这些信息呢?

9月1日,记者在郑州市建委采访了一上午,想看有关中信嘉苑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却遭多个部门的拒绝。

建委一部门负责人说,要查资料,应由当事人查,记者要查得回单位开介绍信。无奈记者找到建委组宣处周处长。而周处长说,中信嘉苑的相关资料在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让记者到该站查阅。

9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郑东新区的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该站一部门负责人说,中信嘉苑的相关资料没有交到他们站,所有资料都在工程质量监督站郑东新区分站和郑东新区管委会建设局。

为防止再被“踢皮球”,于是当日下午,记者叫上金女士以普通市民的身份赶到工程质量监督站郑东新区分站。

在挂有“房屋监督1”牌子的办公室,多名工作人员拒绝告知自己的姓名和职务。一个女领导称,中信嘉苑相关资料不在他们站而在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记者立即致电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一部门负责人询问。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资料就在分站,“但他们不让查我也没办法”。

在记者和金女士一再追问下,女领导反说,要查的资料是内部资料,站内文件规定这些资料不对外公开。金女士反驳说:“你只要拿出文件我立马走人。”该负责人又改口说,相关资料不对当事人公开,只有律师或代理人才可查。金女士说:“我现在就写委托书让记者做我的代理人,请让查吧。”这位女领导不语。

一会儿又来了一位级别更高的领导。这位领导也拒绝告知姓名及职务,拒绝查询金女士所在楼房的相关资料,但称他们可通知开发商向金女士提供“两书”。但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金女士仍没有查到相关资料。

竣工验收表上皆是“合格”

9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郑东新区管委会建设局。该局除让查看中信嘉苑的竣工验收表外,拒绝出示包括建设工程保修书、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说明书、工程竣工报告等在内的这些必须公开或公示的资料。


记者在这里查看到的编号为FI20080036号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看到,金女士所在的那栋楼被各方竣工验收“合格”。

在这份验收备案表上,勘察设计单位河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的意见是:“符合勘察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备案”。设计单位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符合设计要求,同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郑州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郑州市晨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宏远公司均签署“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对比“标准”

68㎡房应配3件洁具

开发商没有向金女士提供卫生洁具、楼梯、暖气设施,给排水系统是否合乎规定呢?各竣工验收方都认为“合格”、“符合要求”的说法是否能成立呢?

9月1日下午,郑州市业内一位官员向记者提供了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建筑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该强制标准对卫生间是这样要求的:“第四类住宅(注:居住空间4个、使用面积68㎡,金女士的房子为206平方米)至少应配置3件卫生洁具。”该标准对套内楼梯梯段的净宽、踏步宽度、高度也有严格的规定。对于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及散热器的调节阀门、材质、使用寿命等作出了严格规定。

揭穿“猫腻”

都是“甩项”工程惹的祸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投诉的负责人看了金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听了记者现场调查陈述后,打电话了解相关情况,气愤地说:“开发商太差劲了,根据规定,住宅内的一切配套设施都应正常到位。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没有竣工的房子竟当做竣工处理。”他通过了解得知,金女士所在楼房为“甩项”工程,所以没有按国家强制标准等配备相关设置。

所谓“甩项”,是指某个单位工程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甩项工程中有些是漏项工程,或是由于缺少某种材料、设备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需要返工或进行修补的工程。

可就是这样一个“甩项”工程,竟通过几方验收和质量监督把关,竣工验收“合格”了,且“符合”有关要求。

据介绍,“甩项”工程因备受社会各界“鞭挞”其实早被叫停。《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实施装修一次到位的实施意见》第五款明文规定:原郑建监字[1997]8号《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初装饰(甩项)竣工验收意见(试行)〉的通知》,于2003年4月1日起废止。并规定:2003年5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实行装修一次到位。装修一次到位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相关的设备如住宅工程的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等全部安装完成。

该《通知》强调:“工程的参建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成品工程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也应按此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否则,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备案部门也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点破“玄机”

公开信息不公开有隐情

据中信嘉苑另一购房者刘女士反映,她买的房子和金女士的房子出现的情况一模一样,而她早进行装修入住了,“要不是看了《大河报》的报道,我还不知要被蒙多久”。

对于有关部门把政务公开信息和公示信息统统“藏猫猫”,郑州市房管局和郑州市建委两位官员点破了其中的玄机:一是可能房屋未完工或存在严重瑕疵,二是可能没有竣工所要求的合法手续,三是竣工等资料可能是通过不法渠道获取不敢公开,四是可能存在腐败,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负责人感触地说:“老百姓作为弱势群体维权太难了,我们支持媒体对不轨行为曝光。”

相关链接

湖南市民陈长明购买了一套复式楼商品房,交房后发现房内没有楼梯,和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2007年12月11日,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一审认为,楼梯是整个复式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无楼梯”的条款,开发商应履行安装楼梯的义务,判决开发商补偿业主楼梯安装款2020.50元。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建〔2007〕14号)规定: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主要包括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等。质监机构应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要求的内容,对分户验收工作检查复核。分户验收合格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进行公示。《意见》还指出,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掏高额暖气集资费“换来”的暖气管道却入户为止复式楼下层主卧卫生间竟无给、排水管道

 
上一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 "松绑"还是减负?
下一条: ·为9月销售冲高筑底 8月郑房指数分析报告解读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