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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范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为抓手 大力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

Http://law.shangdu.com/gov 2008-5-26 16:44:56 作者: 来源:郑州市消防支队

 

近年来,郑州市消防支队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并推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精神,围绕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过程管控,狠抓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我们的做法汇报如下:

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消防执法工作的需要

《河南省消防条例》是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但关于罚款的适用额度弹性较大,如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依据法条的规定可以不罚款,也可以处1-10万元的罚款。对哪些行为可以不罚、轻罚或重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执法人员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地区又有不同的情况,如何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保证消防执法的公平公正,成为我们如何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曾组织人员到外地考察自由裁量规定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并召开大队长、教导员、参谋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研讨会,经分析座谈,大家一致认为建立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目前规范消防处罚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20066月我支队制定出台了《郑州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不久,郑州市政府也制定出台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文件,有了政策支持,我们积极在规范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地探索,经过近一年的施行,20074月我们修订了自由裁量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支队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

二、合理的阶次是保证自由裁量制度可行的前提

每起案件都有不同案情,即便是同类案件也是千差万别,如何划分阶次、按照什么标准划分阶次显得非常重要。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将消防法规定的23种不同的消防违法行为分别划分为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等五个阶次。这样在实际执法中我们就形成了105个可适用的自由裁量标准,有效缩减了执法随意的尺度。

例如对《消防法》规定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44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这一条的规定,我们结合平时执法工作的实际,将违法行为人在期限内积极着手整改但因客观原因未整改完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认定为特别轻微阶次,决定不予罚款处罚;将违法行为人没有按照整改计划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但仍持续整改并在短期内即可整改的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阶次,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违法行为人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且无继续整改计划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阶次,决定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将违法行为人在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认定为严重阶次,决定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将违法行为人在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违法行为认定为特别严重阶次,决定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确立罚款阶次的基础上,为确保执法的公正、合理性,我们还明确规定了可以降低、上升或按最高阶次处罚的情形。比如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对其降低一个阶次进行处罚;在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拒绝接受调查取证,可以上升一个阶次进行处罚;对于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可以按最高阶次进行处罚。

三、有效的措施是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的基础

一是公开自由裁量阶次制度。要求各基层执法单位通过办事大厅的触摸屏、警务公开栏以及网站公开消防法律法规及支队制定关于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类制度和规定及标准,便于当事人和群众了解、查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为保证执法目的的正当性,确保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消防执法的主要环节上加强了监督措施。首先是明确合理的整改期限。责令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于一定的期限内整改是大多数消防处罚案件的前置条件。赋予当事人合理的整改期限是正确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因此我们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要综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情节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整改期限,决不允许执法人员为达到罚款的目的而人为缩短整改期限。对于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允许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的申请。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或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其次是严格落实集体议案制度。我们严格要求承办人员所办理的每一起涉及“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和对单位罚款一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的案件,在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前必须提交支队的法制委员会或大队的法制领导小组进行讨论,执法单位要组织集体议案,承办人员应当说明量罚的依据和理由,确保拟处罚决定的合理性。

三是强化内部监督。我们要求各基层大队的教导员每月抽查本单位不少于20%的执法案卷,并制作《消防内部执法监督登记表》存档备查。规定支队法制科每月对各单位的执法案件进行网上抽查,同时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为准确反映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质量,我们还为每名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建立了执法监督档案,实行量化考核。

四、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是执法质量提高。通过一年多的施行,实践证明,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不仅没有降低工作效率,还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在2006年和2007年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我们支队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执法单位。

二是执法随意性减少。通过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以来,有效限制和监督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加强了,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也大大减少了。2007年我们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585起,罚款960万元,拘留621人,无一起案件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三是群众满意度提高。2007年我们通过办事大厅向来办事的群众发放了2000余份附有信封和邮票的不记名执法跟踪问卷调查表。根据调查表所反馈的信息看,反映执法人员执法不公、不合理的现象大大减少,并且我们支队连续两年在郑州行风评议活动中获得第一名。

各位领导,近两年来,我们通过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工作,规范了执法主体行为,制约了执法人员权力,对推进依法行政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效果,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章必受罚已成为广大执法人员的共识。但我们也感到,深化的力度还不够大。今后,我们将继续把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抓实、抓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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