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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思考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6-30   来源:   编辑:
 

一、中国金融混业的推动力

  1、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

  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过程来看,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利润的最大化。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内部推动力仍来自于商业银行业务拓展和追求利润的需要。

  首先,分业经营本意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际上把它们的业务限制在一个更加狭窄的范围内,由于国有企业的普遍效益低下,商业银行的利润被限制在一狭隘的空间内,银行的范围经济得不到体现,成为名副其实的“窄银行”,银行的风险实际上更加集中和扩大了。

  其次,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突出,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我国银行业同样也面临金融脱媒的问题,银行业已进入一个充满竞争的买方市场环境。利润率下降,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如存折炒股服务、银行资产证券化等。

  2、加入WTO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外部推动力

  入世后,中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中国金融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必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金融活动。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金融市场的开放,金融混业必将从外部波及我国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国有商业银行效益状况进一步恶化。

  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以牺牲金融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金融业的稳定,在内外部推动力的作用下,金融监管当局应顺应金融自由化的潮流,放松金融管制,由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向混业经营、双层监管的模式过渡,增强金融系统的“内在稳定”,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和金融运行质量,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二、中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

  分业与混业的权衡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目前,在我国金融业开放度还不高的情况下,我们选择的自由度相对较大。但我们不能总是以封闭来规避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脚步的临近,我们所能选择的将不再是分业模式或是混业模式,而是将采取何种模式进行混业的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德国、奥地利、荷兰、瑞士、卢森堡等国的银行组织模式与此较接近。此种模式的缺点是缺乏“快速反应能力”,其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速度比其他投资银行竞争对手慢,不能很好地耦合信息革命。

  另一种为金融集团模式,此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其模式一,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之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集团多采用此模式;其模式二,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我国1995年之前混业经营所采取的模式与此类似。此模式由于资金高度的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其模式三,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立一行政中心,形成一金字塔结构。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考虑我国金融混业的模式选择要基于两个前提:第一,商业银行的保守性文化、官僚体制与勇于承担风险、快速发展的投资银行氛围是格格不入的,试图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文化进行融合是不经济的,并且也是非理性的;第二,要充分估计到信息革命的影响,信息革命要求金融机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否则金融机构即使规模再大,也只是“食草恐龙”,无法抵挡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食肉恐龙”。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金融混业的最优选择。因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并能较好地耦合信息革命,是金融混业经营的最高层次。

  从中国金融近年来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组建金融集团的一种现实选择。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追求乘数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申银万国加盟光大集团,分集团增添了重要的优质资产、证券资源及资本运营经验,将为光大集团迅速成长为具有国际综合竞争实力的金融集团铺平大道;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也在香港等地并购重组或投资组建了投资银行或商人银行类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加快了金融资源重组整合进程,除巩固发展中信实业银行业务外,重组成立了中信证券。这一系列金融机构的跨业并购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已进入一个崭新的重组整合期,其目标是向国际惯例靠拢,提高综合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

  三、当前采取的对策

  金融自由化改革应该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但改革本身却是一个代价颇大的变革过程。为此,改革需要时间、政治意愿和金融资源的投入,改革的速度、条件、过渡时期的管理等对改革的成功十分重要。因此要吸取金融体系开放过程中的许多经验教训,按照一定的步骤和程序推进改革:首先应该进行宏观经济调整,然后是交易自由化,接下来就要重组金融市场。即使发达国家的金融开放和自由化改革都经历了长短不一的过渡时期,如美国的金融分业维持了60年,其金融自由化改革从1970算起到《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生效历经了近30年左右时间,更不用说象中国这样金融基础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我国面向“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方向的自由化改革必须采取“渐进过渡”的方式。本文认为分三步走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一步,维持金融分业经营总体格局。从国外经验看,从严格分业经营体制向金融混业经营体制转变过程很少搞“一刀切”,如美国在相当长时期是通过在分业经营格局下搞“个案处理”和“特批处理”方式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试点的。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时间处于金融混业经营状态,这样,尽管1993年底以来推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决策层还是为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空间留有一定余地。

  首先,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允许中资境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多元化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此外,对银行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资公司在政策上也有灵活性,如几年前中国建设银行就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进行金融业务适度交叉经营,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等做法都是以部门规章或内部政策等形式进行,可以进行灵活性处理。而且从实际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脱钩、银行与证券机构脱钩基本完成,但这种脱钩也只是对原有权属关系的进一步规范而已,做到人、财、物、帐等分立,从而建立“风险防火墙”;但从股权关系上,许多脱钩的附属机构实质上还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这说明,实际操作中,我国对金融分业经营一直采取灵活和务实态度。

  再次,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对银行、保险的资金运用尽管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还是授权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一定灵活处理的权力。1999年以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就开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券商融资和股票抵押融资等问题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业管制总格局下进行的。

  第二步,边规范边放松管制。由于中国金融业历史遗留问题很多,金融体系比较脆弱,这样,必须进一步加大规范经营的力度,化大力气清理不良资产。但与此同时,对一些原先业务范围过窄的要适度放松,对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业务交叉方式要放松管制,必要时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首先,信托适度放开,尤其是银行代理销业的业务范围明显过于狭窄,限制过多,可以考虑放松管制。要尽快出台《信托法》,并以立法形式给信托业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从外国经验看,日本长期来实行信托业分业经营模式,其它国家对信托业务限制不多,信托业进入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和共同基金领域、风险投资领域等是国外普遍做法,而且,从实践效果看,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

  其次,银行和保险的业务交叉可以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索赔清算保险单质押贷款等不仅风险很低,而且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明显,可以更好利用银行的机构网点和信息优势及清算效率优势,较低银行和保险的经营成本,增强业务竞争力。

  第三步,最终过渡到近似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美国的金融体制结构的变化历程类似于我国,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过程,为此,美国在推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业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团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经验,建立风险“防火墙”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不过,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监管方式等还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第三阶段,应根据形势需要,对原先法律框架作较大的调整,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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