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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投资兴办企业时,往往考虑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由于税法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不完全相同,投资者确实可以通过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获得税收利益。但是,投资者必须注意:税收利益是纳税人整体利益的组成部分,纳税筹划也只是企业整体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只有从整体利益出发,将纳税筹划工作与整体管理工作相结合,才能获得真正的经济利益;否则会出现只获得税收利益,而丧失整体利益的结果。 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分为外部层次和内部层次两个方面。在进行外部层次的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可以在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之间进行选择;在进行内部层次的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可以在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单纯就税收利益而言,内外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确实存在差别。 例如,甲、乙、丙、丁、戊5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该饭店注册形式为合伙企业,则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该饭店年盈利500000元,5人平均分配利润,每人分得100000元,依现行税制每个合伙人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250元(100000×35%-6750),每人的税后所得为71750元,5人合计税后收入为358750元。如果该饭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所得首先需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需缴纳16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为335000元。如果将全部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平均分配给投资者,则每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为67000元,每人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3400元(67000×20%),每人的税后收入为53600元,5人的税后收入合计为2680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了90750元(358750-268000)的所得税。由于公司制企业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其税负重于合伙企业。从税收利益上看,投资者应该选择合伙企业形式,但是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利益,还要考虑以下问题: 1.企业控制权问题。为了引进外资,发展经济,我国在税收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超国民待遇”,外资企业享受了较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组建外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但此时必须注意合资或合作经营的条件、投资者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否则会得不偿失。 2.责任承担问题。在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时,投资者必须考虑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自身对企业债务负担何种责任。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以投入公司的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者为避免公司制企业的“经济性重复征税”而选择了合伙企业形式,则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投资者就可能遭受巨额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同样,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也要考虑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3.管理需要。在选择组织形式时,投资者必须要考虑到企业管理的难易程度,根据管理需要,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比较规范,组织结构比较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合伙人的个人信誉、个人的负债情况等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稳定性。 4.预计风险情况。投资者选择的行业不同,面临的风险也不同,对管理的要求、预计盈亏也随之不同。投资者应根据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如投资的行业为高风险行业,如高科技企业,则应选择公司制企业形式;如投资的行业为餐饮业、零售业,则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的形式。 总之,投资者在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不同组织形式的利弊,综合平衡后,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不能因税收利益而丧失企业整体利益。(摘自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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