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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0-27 来源: 编辑: |
律师公函 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AA律师事务所接受SSS(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后,指派CCC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就贵公司拖欠服务款一事,特向贵公司发此《律师公函》。 在发本《律师公函》之前,承办律师认真听取了相关人员的介绍,阅读并审核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现已对涉及的相关事实掌握清楚。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显示: 2006年上半年贵公司与委托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委托人为贵公司介绍外国房屋租赁客户,贵公司提供房源、带看房、签订租赁合同等服务,贵公司自行承担所有费用。贵公司在收到房屋租赁佣金后一周内按一定比例向委托人支付服务款。口头协议达成后,双方开始履行,并于2007年2月16日签订书面协议。截止到2007年9月份,贵公司尚欠委托人服务款171,559.37元人民币,虽经委托人派人多次索要,贵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承办律师认为: 贵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应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协议的双方应该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各自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特向贵公司函告如下: 1、贵公司应该十分清楚地认识到贵公司的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贵公司务必在收悉本《律师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义务,或提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 3、如果贵公司仍一意孤行,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则委托人已授权承办律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贵公司若有异议,请在本《律师公函》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与承办律师联系。 特此函告
YY豪珈律师事务所 HHH律师 20010年0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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