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回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行回收
回收投资的三种方式。现结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情况,对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回投资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这里所称“全部固定资产”,是指合作企业依法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偿还企业债务后,剩余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企业债务清偿以胶,中方不得先行享有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
2、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回投资的,须符合下列条例: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3)税前回收投资的,需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3、具体地讲,外国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从利润分成中优先回收投资。具体又可分为几种方法:
①将合作期限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外商投资回收期,在此期限内中方不分配利润,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偿还外方投资。后一阶段为利润分享期,中外合作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②在外方投资回收期限内或回收其投资额前,外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超过该期限或其投资额回收后,中方按较大比例分配利润。③每年从合作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拿出一个固定份额用于偿还外方的投资,其余的利润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
(2)从企业营业收入中优先回收投资。以每月营业额或每批产品的销售额中提取固定比例偿还外方投资,每年的偿还数等于其出资额除以合作期。每年提取的还本金额达到计划还本数时便不再提取,其余利润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这种方式属于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我国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可实行。
(3)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优先回收投资。合作企业通过加速折旧,以固定资产的部分折旧费偿还外方投资本金,不足部分从利润中偿还,剩余利润再由中外合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这种方式亦属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我国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