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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8-15 来源: 编辑: |
一般而言,企业并购的债务风险包括对资产的评估失实、被兼并方隐瞒和遗漏债务等。作为并购的基本的程序之一,资产的评估和债务的统计实际上也是避免债务风险的主要手段。对债务的统计主要依据是被并购企业的会计帐簿等资料,但准确评估被兼并方资产价值和债务的前提是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如被兼并方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给兼并方造成损失的,兼并方可向并购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索赔;或者行使撤销权,撤销有关并购协议。 企业并购的另一必要程序是公告。因企业的并购必然涉及被兼并方资产的处理,不可避免的对债权人的实质性造成影响。因此债权人应有知情权。《公司法》即规定,公司合并的,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告程序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被兼并方隐瞒或遗漏债务,使债务相对更确定化。 债务清理不应仅限于既有财务资料,而是要进行综合的评价。一方面要考虑到资产在并购过程中可能减损、贬值的情形,对资产交换价值与其现值、可能盈利进行全盘考虑;另一方面还要考虑隐性债务存在。之所以称之为隐性债务,原因在于一方面其不会像应付账款等债务一样直接在会计账簿中体现,甚至在并购过程中根本不会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其只是有发生的可能,并非确定会发生。但在债务的清理的过程中,对此应予充分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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