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是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去年10月,小郑的同事未经他的许可,误将公司未统计完的数据传回公司,导致公司客户质疑数据真假。公司以小郑提供虚假数据影响公司经营活动为由,将其辞退,引来一场官司。 小郑提出,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获得劳动仲裁部门支持。网络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小郑告上法庭。近日,台江法院判决,支持小郑要求补偿的主张。 同事误传数据技术员遭辞退 2004年1月,小郑作为技术人员,受聘于某网络科技公司。2007年10月,这家网络公司应客户要求,开展基站检查工作,于是派小郑担任该项目的泉州区域负责人。 2007年11月中旬,小郑突然接到公司一纸辞退书。辞退理由是:小郑向公司提供了虚假数据,因此遭遇客户质疑,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使得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劳动仲裁 :公司应付补偿金 小郑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今年1月4日,他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给他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小郑向劳动部门反映,他并未提供储备站点的数据给公司。在为公司进行数据调查时,他已告诉同事,公司泉州区域的数据未统计好,但同事仍随意报送数据给公司,正是这组数据遭到客户的质疑。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裁决,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933.32元给小郑。同时,驳回小郑索要加班费的请求。 法院:支持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网络公司表示无法接受这一结果,便将小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网络公司坚持认为,被告小郑严重失职,造成了公司经营受到重大损失,将其辞退是依法处理员工,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小郑则辩解,遭遇公司客户质疑的数据既非他提供,也不是他授意,因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台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网络公司以“编造虚假数据提供给客户”为由辞退被告,证据不足。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应按被告小郑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6933.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驳回被告小郑提出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出差加班费”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