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法规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文书 公司律师 在线咨询 公司贴吧  
  公司新闻 - 资本运作 - 风险防范 - 合同管理 - 财税外汇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公司法  
    北京特邀公司诉讼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公司诉讼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 律师公函
· 企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法人的变更手续
· 企业财务风险有哪些
·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
·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
 
  当前位置:主页 > 公司上市 > 浏览

上市所鼓励七类回购股份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11-16   来源:   编辑:
 

 上交所日前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在“股价持续低于净资产”等七种情形下实施股份回购。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不仅能提振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

  七类情况回购获鼓励

  根据修订后《指引》的规定,上交所鼓励符合七类情形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一是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二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

  三是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是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

  五是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

  六是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

  七是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而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公司,在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时,上交所将在相关规则和本所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投资者所担心的上市公司借助回购“烟幕弹”无序减持套现,上交所通过《指引》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及时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其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

 
上一条: ·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 ·知识产权法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不适应的问题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