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停车位“收费员”被车子撞倒,随后又被疾驰而过的车子轧死。死者家属将管理停车位的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费员”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是穿戴收费员衣服、帽子,手拿正规停车发票的“收费员”陈某,其实是在保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代人收费的。 2012年12月1日5点30分,浦东花木地区梅花路近海桐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停在路边停车位的轿车起步时撞倒了站在车子左侧的“收费员”陈某,陈某被随后路过的其它车辆碾压致死。 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陈某家属得到肇事方120多万元的赔偿款。陈某家属认为,陈某2011年12月1日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担任停车收费管理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陈某工作期间每月基本工资1450元,另享有绩效奖金,每月收入约4000元,因此要求确认陈某与公司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万元,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未予支持,陈某家属于是向法院起诉。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辩称,从未招用陈某为公司员工,公司安排的收费员是女性冒某,陈某的收费行为是其与冒某私下交易的,公司和陈某并无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查,冒某从2009年起在梅花路从事停车收费工作,陈某一家在附近开五金店,冒某因此与他相识。2012年2月,冒某私下和陈某商量,由陈某顶替其在梅花路上对停车人员收费,并提供了收费员的衣服、帽子、包和发票等,不料12月1日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陈某家属未能提供可以证明陈某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保安公司举证证明了公司无陈某该名职工、陈某系冒某私自与其商议后顶替冒某工作的事实,因此,法院对陈某家属要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和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