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法规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文书 公司律师 在线咨询 公司贴吧  
  公司新闻 - 资本运作 - 风险防范 - 合同管理 - 财税外汇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公司法  
    北京特邀公司诉讼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公司诉讼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 律师公函
· 企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法人的变更手续
· 企业财务风险有哪些
·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
·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
 
  当前位置:主页 > 公司治理 > 浏览

新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11-12   来源:   编辑: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董事会制度修正颇力。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也是中国《公司法》实践中问题频发、争议较大之处。新《公司法》通过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管的双重强化,对董事会制度进行了以加强制约为基调的改革。

      鉴于“董事长一言堂现象”引起的严重后果,新《公司法》对董事长的制约大大加强,而更加强调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原《公司法》曾硬性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专家和实务人士对此普遍质疑,认为既过度限制了公司的意思自治权,也从制度上形成了董事长的独裁地位,大大弱化了董事会的机构职能。新《公司法》中不再有关于法人代表担任的规定,实际上将决定权赋予了公司。

      在具体的职权上,董事长也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如原《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长有权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而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而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以前实践中有很多尴尬情况,比如董事长出于私利故意不召开董事会。新《公司法》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这种荒唐现象。”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专节规定,也是新《公司法》的一个亮点,特别是明确了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据透露,《公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已有监事会,所以曾经只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实际上,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的精神,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设立了一定规模的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外部监督,并不能替代独立董事的作用。而事实证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成了花瓶,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公司法》这样的国家法律的规范缺失。”李明良认为。最终的这部修正案中采纳了这种意见,将设立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的强制义务。

 
上一条: ·如何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
下一条: ·公司注销前的清算程序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